新京报快讯 据杭州经开区法院通报,4月28日上午,杭经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由杭州中院指定管辖的孙某某等1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3项罪名,判决14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其中首要分子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7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等同胞四兄弟及其他十名成员以血缘为纽带,以利益为基础,彼此间通过信息共享、资源共享、人员共享,形成了以被告人孙某某等两兄弟为首,以被告人孙某某另外两兄弟及王某某、茅某某两人为核心,其余八人为成员,以萧山区某村为中心势力范围的家族式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后,以培植亲信为目的,先后发展茅某某等十余人入党,并安插茅某某等亲信进入村党支部任职,安排自己胞兄实际负责村社工工作,安排组织成员负责村级财务报账,对意见不合的其他村两委成员进行排挤、打压。


2010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因群众举报被迫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后,又利用之前培植的亲信,采用拉票、贿选等手段,先后帮助自己胞弟当选为村委会委员、主任。村两委其他成员亦听命于孙氏兄弟,从而逐步把控了村基层政权。


近十余年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将村内大量建筑工程安排给组织成员承揽施工,采用非法手段强揽工程、侵吞集体资产、攫取经济利益,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17起、故意毁坏财物4起、强迫交易4起、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赌博、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各1起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被告人孙某某还个人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违法犯罪活动,其同胞兄弟等还个人实施了寻衅滋事、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威胁手段实施强迫交易;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所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赌博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拒不执行判决罪、高利转贷罪。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所起作用大小、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贾聪聪

来源:杭州经开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