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价值5000元的玉镯,退货寄件时未保价,后被快递公司寄丢。今天上午,北京市三中院通报该案终审结果,法院认为,“消费者预估快递公司一定会遗失快件而进行索赔”不合常理,因此判决快递公司赔付消费者玉镯,全额赔偿消费者5000元。该案已生效。

 

快递丢失商家拒退款

 

消费者魏芬(化名)起诉称,2018年6月22日,她通过淘宝网购买玉镯一只,价格5000元。收到货物后不想要,与商家协商退货,并通过淘宝网提出退货申请。6月26日,某快递公司快递员从魏芬处取件寄出。但商家一直没有收到退货,拒绝了魏芬提出5000元的退款申请。

 

依据涉案快递单号查询的信息显示,快递自广州分拨中心发往广东四会公司后,再无更新。魏芬认为,快递公司将退还商家的货物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其货物丢失损失5000元、交通及误工费1000元。

 

在审理中,快递公司始终主张,魏芬无法证明其邮寄的为价值5000元的玉镯,且此次是非保价货物丢失,损毁的赔偿标准为运费的五倍以内。

 

法院:快递员存在过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快递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魏芬托运的货物进行开封验视,具有过失。魏芬提交的淘宝网购物订单、与商家协商过程、退货申请、快递公司物流信息及与物流公司的赔偿协商过程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物品为玉镯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此外,法院认为,从生活经验判断,如果魏芬交付的不是其自淘宝网购买的玉镯,魏芬需要确保快递公司会遗失快件才能向快递公司索赔,不合常理。因此,快递公司主张魏芬无法证明其邮寄的是价值5000元的玉镯,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快递公司提出的保价问题,法院认为,在网络操作或快递员取件过程中,快递公司均未告知魏芬相关保价规则,在魏芬告知快递员邮寄物品为玉镯时,快递员也没有提醒贵重物品可以保价。快递公司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条款不生效。因此,快递公司主张赔偿数额不应超过运费的五倍,法院未予采信。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魏某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经快递公司起诉,北京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康佳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