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长江保护法》目前正在制定中。今天(5月8日)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在最高法发布会上表示,目前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仍存在着流域司法意识较为缺乏、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她表示,应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以流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去年12月,《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将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

 

对于《长江保护法》,此前不少专家提出长江保护缺乏流域整体性保护和治理的体制机制,并且由于行政分隔和利益冲突,当发生跨行政区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时,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协同防控。

 

2018年,最高法统筹推进长江经济带沿线11个省(市)和青海省签署了《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

 

“但是,从总体上看,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涉水‘特征比较明显,但’流域性‘特征较弱。“吕忠梅称,存在着流域司法意识较为缺乏、裁判标准不统一、区域行政执法体制与流域司法难以衔接等问题。

 

她表示,这些问题恰恰是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否设立长江流域法院,《长江保护法》都必须面对司法管辖地域性不利于解决流域性纠纷的挑战。

 

她认为,要在《长江保护法》中,对长江流域司法体制做出明确规定。

 

并且,也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打破传统的司法管辖界限、突破行政区划的人为界分和限制,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以流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创新流域行政执法与专门司法衔接机制。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