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疫情期间有学者建议制定紧急状态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否有必要再制定一部专门的紧急状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将进一步研究。

 

据其介绍,我国法律中最早出现“紧急状态”概念,是1990年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其后,1992年制定的专利法、1993年制定的澳门基本法和1996年制定的戒严法、香港驻军法、澳门驻军法使用了“紧急状态”概念。2004年修宪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上升为宪法上的概念。2004年修宪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紧急状态法列入立法规划,在起草过程中将法律案名称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草案说明提出: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和戒严法规定的戒严都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实践中很少适用。即使出现需要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也完全可以根据宪法、戒严法等法律作出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看,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不等同于紧急状态法,但有些规定与紧急状态法的内容在功能、效果上相同。除突发事件应对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宪法、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等。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总体看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从目前应对效果看,现有法律法规基本可以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新京报记者 王姝

编辑 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