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姜慧梓)财政部、税务总局5月14日发布公告,提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的4项税费优惠措施。其中,自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上述免征税费,若在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