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怎么办?商品房买卖卖方无法按期交房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今天(5月19日)最高法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做出回应。


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最高法介绍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称《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


因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存在合同违约等情形,如何解决?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从法律上看,产业链和供应链就是一系列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到第四条用了4个条文做了规定,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指导意见(二)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则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林文学表示。


指导意见(二)第2条则规定,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予以支持。


林文学解释认为,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合同履行困难,主要是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这两种情形,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往往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多数是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指导意见(二)第四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针对防疫物资的买卖,指导意见表示,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后,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出卖人将所得利润赔偿给买受人。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丁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