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建三江检方给予4岁受虐女童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用于后续治疗。新京报我们视频截图

4岁女童被生父继母虐待案又有新进展。

据新京报报道,5月18日,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召开司法救助公开听证会,对发生在建三江创业农场虐童一案受害女童于某茜的司法救助申请进行公开审查,决定给予6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用于后续治疗。

对于这个可怜的不幸女童,6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是雪中送炭。一个多月前,因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继母”曲某亭不满,年仅4岁的她被虐打致重伤二级,截至5月18日,仍在医院救治,尚未脱离生命危险。虽说继母和生父都已因涉嫌故意伤害、虐待女童罪被检方批捕,但医疗费也没有了着落。而司法机关提供的这笔救助金,在危急关口可以解燃眉之急,帮助女童接受更好治疗,恢复身体健康。

回看这起案件的进程,在媒体曝光后,便进入了“司法时间”。从检方及早介入,到变更监护人,再到给予国家救助金,这些实打实的举措,推动着案件向积极方向发展,既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儿童权益上的主动作为,也向外界释放出严惩家庭暴力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强烈讯号。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司法机关追责与救济“两不误”,国家司法救助愈加照进现实、触碰痛点。

从2015年中央政法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行“重塑”后,统一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改变了国家司法救助仅局限于诉讼费“一隅”的尴尬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待案件审理尘埃落定后,按照“告知、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伸出援手,也的确纾解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孤立无助的困苦。

现实中,很多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并非朝夕之功,往往旷日持久,如果等到案件“云破天开”再行救济,受害人可能早已撑不住。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施援,根据情况为困苦无着的受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更有利于改善被害人的艰难处境,也体现出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

事实上,除了这起女童受虐案,最近发生的“埋母案”也是“多有获益”。被害人王某某现年79岁,年高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检方不仅为被害人家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用品,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害人王某某申请了司法救助金50000元。这些“提前就位”的国家司法救助金,对受害人而言,有“四两拨千斤”之用。

司法是正义的底线,也是良心的底线。给予被害人适当的司法救助,更能彰显司法为民的担当,增强司法威信和公信力。

从制度设计看,国家司法救助应驶入立法轨道。其实,不仅是刑事诉讼,民事、行政诉讼也都面临司法救助的问题,理应有一部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法,体现司法的人道关怀,并就国家救济“提前就位”等,作出相应规范。

从司法实践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还须更多“演绎”激活。一方面,需要通过宣传普及,让公众知晓国家救济制度,关键时刻“推自己一把”。另一方面,通过女童被虐案、埋母案等,推动国家救济环节整体前移,实现司法救助诉讼环节全覆盖,为受害人提供触手可及的有力援助。

无论如何,从前不久“埋母案”被害人获司法救助金,到这次6万元救济受虐女童,都为司法救助“提前就位”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对于受害女童于某茜,还有被埋的老人王某某,拿到手的这笔司法救助金,能解燃眉之急。但从长远看,除了让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行成为常态之外,也需要从完善社会保障、提供社会救助等方面入手,为受到不法侵害者撑起一方蓝天。

□欧阳晨雨(学者)

编辑 胡博阳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