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受访者供图


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可能因为受害者不明确,导致没有当事人提起诉讼,公共利益损失得不到赔偿,造成“公地悲剧”

 

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旨在解决“公众权利真空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环境保护、食药安全、国家财产、英烈尊严等涉及公共利益领域已取得了不小成绩,并不断向“等”外领域拓展。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告诉新京报记者,检察机关将积极、稳妥办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对于条件成熟的领域,积极推动立法,为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提供法律依据。

 

谈工作部署

正逐步推动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新京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已近三年,取得了哪些成效?

 

胡卫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19年我们的办案规模稳中有进,全国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约12.7万件。

 

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2018年办理的10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逐案评查,发现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复、实际未整改、整改不彻底、事后反弹回潮的8751件,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整改落实到位。

 

制度机制建设方面,我们协同司法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先鉴定后收费机制。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交办、督办制度,探索异地管辖制度,破除办案干扰和阻力。

   

新京报:办案中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

 

胡卫列:当然,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作发展不平衡,起诉案件结构不合理;工作质效有待提升,典型性、示范性案件仍不够多;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调查核实权保障、跨区划管辖等配套制度机制有待完善;相关理论研究滞后等。

 

针对诉讼结构不合理问题,我们要求省市院强化沟通协调和对下指导,协调法院上提一级管辖或者指定异地管辖,推动解决行政公益案件“起诉难”的问题。

 

工作质效提升方面,针对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判决执行全流程“回头看”作为“规范动作”,排查是否存在虚假整改、事后反弹等问题。

 

法律体系方面,我们一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逐步推动公益诉讼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

 

新京报:之前有声音提出公益诉讼存在调查难的问题,检察机关会如何解决?

 

胡卫列:针对调查取证权保障问题,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还需要细化配套制度措施。我们也通过院领导直接办案、法警参与调查、争取主管部门支持等方式,破除调查取证阻力。

 

谈野生动物保护

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新京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使得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检察机关如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

 

胡卫列:依据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对于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中怠于履职、执法不到位或者存在监管漏洞,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对于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影响生态环境安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灵活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其中,依法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已经完成或者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可以支持起诉。

 

针对监管盲区和治理漏洞,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预防功能和治理效能,提出检察建议,深化源头治理,促进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防控体系。

 

新京报:近年来长江和黄河的生态保护受到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胡卫列:长江、黄河的保护面临跨地区、跨省份的治理难题,所以要加强系统内外协同联动,推动形成全流域生态治理工作合力。

 

去年最高检出台了《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通过交办涉长江案件线索、督办涉长江重点案件、指定跨区域管辖等方式,推进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

 

对于跨省案件管辖和线索移送问题,多个省份都有管辖权或管辖权不明的线索,要协商移送或报共同的上级院确定管辖。此外,探索生态环保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跨省办案协作机制,形成快捷便利的调查取证协作关系。争取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

 

谈互联网信息安全

推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纳入公益诉讼

 

新京报:最高检此前提出要探索拓宽公益诉讼范围,目前进展如何?

 

胡卫列: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最高检将新领域案件探索原则从“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

 

今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明确部署积极办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目前存在两个方面难点,一是对哪些新领域案件可以探索,把握难度大。我们将出台指导意见,引导各地聚焦严重损害公益、群众反映强烈、普通诉讼又缺乏适格主体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新领域案件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围,需要法律授权。我们将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对于条件成熟的领域,积极推动立法,为拓展公益诉讼范围提供法律依据。

 

新京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通过网络侵害公共利益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探索互联网领域公益诉讼方面存在哪些障碍?如何解决?

 

胡卫列:比如,上面说的法律授权不足,虽然法律规定的“4+1”领域能涵盖部分案件,但公民信息安全保护等尚未纳入法定范围;违法成本低廉、隐蔽性高、很难被察觉;侵害行为多样化、电子化,侵害对象数量多、范围广,电子数据取证难度大等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加强典型个案探索,及时总结相关经验,推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领域纳入法定范围。并且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网络监管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公益线索发现能力。借助“外脑”,提升电子证据取证能力。同时,规范取证程序和标准,确保证据效力。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