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 王俊)5月25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提及,2019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837,“件”同比下降0.02,减少了约3万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

 

张军说,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对“案-件比”进行了全面解读。

 

为什么要设置“案-件比”?

追求案结事了,增强百姓司法获得感

 

“‘案-件比’是我们提出的一个全新概念,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GDP’。”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解释,这个GDP不是过去只重办案规模和办案数量的GDP,而是重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绿色GDP”,是办案质效的“晴雨表”。

 

有些案件,一个环节办了多次,甚至从基层办到了“最高”,但很多方面都不满意。为什么?王松苗说,因为一些办案环节并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到极致,没有真正追求案结事了,只是满足于“走程序”,在“自己手上不出问题、不被追责就行了”。至于质量和效果如何,“我不管”。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检提出了“案-件比”这个质效评价标准,主要目的是通过正确的办案质效导向,引导司法人员努力通过自己的工作,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增强百姓司法获得感。

 

什么是“案-件比”?

案件与同一司法环节形成件数之比

 

一个案子,进入公检法各环节,都会被统计成或表述成一个“案件”,才能依法进入下一个程序。王松苗说,这个统计出来的“件”数,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诉讼环节。比如,公安机关立案是一件,检察机关起诉是一件,法院审判又是一件。一个案子,被不同的办案环节统计成3件。“案-件比”可以表述为1:3。这是正常、合法的。

 

“问题是,一个案件在同一个诉讼环节也可能被统计成或者形成多个‘件’数。”王松苗列举,公安机关将1起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而作出不逮捕决定,这是1件,“案-件比”是1:1。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检察机关的不捕意见,提请复议,这就在诉讼环节增加了1件,“案-件比”变成1:2。如果检察机关维持不捕决定,公安机关还不服,按程序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检察机关复核维持原决定,这又增加了1件,在检察环节的“案-件比”变成了1:3。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复核后,纠正下级院的不捕决定,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则“案-件比”变成了1:4。随着诉讼环节的增多(仅在检察机关就可以统计为16个环节),“案”和“件”这个比值中的分母还会增加。

 

“分母越大,司法资源付出就越多,司法人员就越辛苦,案件的质量就越有反复,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当事人的感受可能就越差。”王松苗说,前面提到的不捕案件,如果在作出不捕决定时,就能够确保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公安认可,那就不会有后面的复议复核,“案-件比”就是1:1,这就说明办案质量高。因此,最高检提出,在同个司法环节,最好的“案-件比”就是1:1。

 

“案-件比”如何计算?

同一时段受理“案”数与“件”数之比

 

据介绍,现阶段“案-件比”的计算,采用同时段概算法:用同一个时间段内受理的“案”数与“件”数相比较,得出对比关系。

 

王松苗举例说,比如一时间段内刑事案件受案数为100件,正常办案程序100件+50件本可不经历的办案环节(如“三退两查”等16个环节)。该时间段内刑事检察“案-件比”的对比为100:150即1:1.5。

 

如何提升“案-件比”?

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共51组87项

 

“案-件比”是一个指挥棒,重在引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而不是安于形式合法、程序空转。

 

举个例子,过去的补充退查提纲通常惜墨如金,寥寥几个字,让侦查人员如坠云雾。去年开始,最高检特别强调补充侦查提纲要说明目的意图、补侦方向和内容,让侦查人员知道要干什么、怎么干,这样就能减少很多二次退查,从而有效降低“案-件比”。

 

王松苗还介绍,最高检在年初印发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确立了51组87项评价指标,形成了以“案-件比”为核心指标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树立“整体质量意识”,有效减少本不该有的“件”数,让公平正义又好又快实现。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丁天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