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事件频频进入公众视野。最高检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决定起诉4151人,同比上升2.2%。

 

“女童保护”2019 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2019 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性侵儿童(18 岁以下)案例 301 起,受害人数807人,年龄最小的4岁。

 

数据背后,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心理修复难的现实困境。如何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也成为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

 

案件发现难

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为管辖机关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受限,难以准确判断说明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特别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案发环境隐蔽、涉案人员较少等特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侵害行为,惩治预防犯罪的有效途径。

 

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不少地方探索强制报告制度。去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首个省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有及时报告义务。

 

目前,强制报告制度已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吸收。

 

但强制报告制度仍面临主体责任落实难等问题。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委办公室巡视员宋文珍介绍,有很多强制报告主体还不知道自己有报告的义务,比如幼儿老师,加上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造成目前的发现难、报告难。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根据《草案》第七条,强制报告制度仍有不足,现行规定报告主体要向有关机关报告,这就导致报告管辖机关不够明确。“管辖机关不明确,会导致强制报告制度在实施落地中大打折扣。”

 

因此,方燕建议明确强制报告的管辖机关,将《草案》的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具体表述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熟人作案占比大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资料库并全国联网

 

上述“女童保护”报告显示,在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超7成。从近几年发布的报告看,熟人作案比例一直居高,最高比例达87.87%(2014年)。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老师)作案76起,占比35.85%。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在走访调研中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少是被害人在学校或补习机构的老师等熟人。

 

如何防范学校里的“大灰狼”,保证未成年人健康的学习生活?目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地已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录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进行入职查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自己开发的入职查询系统尚未全国联网,外地的犯罪记录无法查询。

 

此次,刘希娅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

 

她认为,可以考虑建立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资料的专项信息库,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市、跨区域联网和实时更新,实现跨区域查询犯罪记录,解决犯罪嫌疑人异地流窜等问题。由有关部门在信息库中完善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内容,向幼儿园、中小学、补习机构和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部门开放,供这些单位知晓、查询。

 

受害者修复难

增设儿童被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

 

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心理修复难也是实践中不可忽视的。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曾表示,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案结伤未愈”问题大量存在。

 

方燕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儿童被性侵案件判例大多数都只是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但仅仅经济损失是不够的,性侵给这些孩子带来巨大的精神和心理伤害,所以精神损失应作为一项权利能够得到保护,这样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是保护被性侵孩子的有力举措。

 

此次全国两会,她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第八章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增设一款:性侵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致公党中央的提案中,也谈及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提案建议,对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对侵犯人身权利被害人,平等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加强司法社工的介入,进而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相关理念。

 

在调查取证工作进行过程中,应确立对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调查取证的规则。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开庭、宣判环节,法院都应要求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签保密协议。

 

性教育不足

监护人职责中增设“开展性健康教育”

 

除却司法制度层面的问题外,接受采访的多名代表委员提到了目前未成年人性教育的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长期走访农村山区,他表示,很多学校尤其是偏远地区,对性教育重视还不够。家庭方面,很多家长羞于讲这些事,出了事也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他呼吁,性教育以及防范性侵的常识应该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开始普及。

 

方燕则建,议在《草案》中关于“监护人职责”中增设一款“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多管齐下,法律的完善、学校责任的落实,家庭教育的提高以及舆论的宣传。”赵皖平说,“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我们每个人都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保护需要有系统性的维护体系,学校设置专门部门,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对于校外培训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监管。此外,应当有一个敏感的反应系统,一旦接到未成年人投诉,相关部门能快速反应,及时介入调查。

 

“未成年人求助后如果得不到反馈,下一次遇到被侵害的情况时,很可能就不敢求助,再次回到被侵害的场域中。”朱列玉说。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