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受访者供图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连续上升,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指控难、心理修复难,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如何破解这些难题?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介绍,最高检正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国推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干预晚、指控难

 

新京报: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受到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情况如何?有哪些新的特点?

 

史卫忠:根据近年来的办案情况,我们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上升、犯罪暴力化特点愈发突显,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也不容忽视。随着打击力度加大,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此外,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办理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犯罪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新京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很多发生在私密场所,存在“发现难”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

 

史卫忠:的确如此。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普遍存在发现难、干预晚、指控难的问题。很多案件因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未成年人长期遭受犯罪侵害,或者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及时惩处,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对此,2019年10月,最高检开通了12309中国检察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专门受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申诉、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案件的控告和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申请,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坚持优先办理、及时处理。发现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

 

2020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建立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多地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线索共享机制。近日,最高检会同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健委等八个部委出台了《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畅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举报渠道,着力破解发现难、报案不及时问题。

 

谈取证难

正推动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审查证据规则

 

新京报:检察机关如何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难”的问题?

 

史卫忠: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据较少、被告人多不认罪、被害人辨别表达能力偏弱的特点,我们健全完善了与侦查、审判机关监督配合机制,及时提取、固定物证。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在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

 

此外,大力推行“一站式”办案机制。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心理学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工作,坚持一次询问为原则,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同时提高询问取证质量。目前,全国共建立环境温馨,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478个。

 

新京报:此前,最高检曾提出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审查证据规则,进展如何?

 

史卫忠:儿童证言具有特殊性,对此,最高检在推动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审查证据规则。2018年11月,最高检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通过最高检向最高法依法提出抗诉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2019年7月,最高检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为创新实践基地,开始积极探索建立儿童证言审查、权利保障的规则及特殊程序。实践基地通过检校合作的方式加强理论研究,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签订了《儿童证言审查与儿童诉讼权利保障项目合作协议》,从心理学技术方面对儿童证人询问和证言审查标准化进行深入实证研究,现已初步完成《儿童询问量表》、《儿童证人询问指导规范手册(大纲)》。检察机关将结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将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到案件办理中。

 

谈网络性侵

指导案例已明确“网络性侵”的认定条件

 

新京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更加频繁地接触到网络,“隔空”猥亵屡见报端,这类案件有何特点?

 

史卫忠: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和修复难的问题更加严重。由于网络环境的匿名性、隐蔽性、虚拟性特点,且电子数据容易被覆盖、删除、修改,对取证固证要求比较高,如取证不及时证据非常容易灭失,导致相关犯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干预。

 

而且,部分嫌疑人及网站反侦查意识较强,规避法律,部分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侵害对象较多,具有区域跨度广、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高等特点,导致查处、指控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性侵案件相比,因网络的“隐身”技术以及网络与日常社交密不可分等特点,网络性侵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严重。尤其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在被害人同学群、QQ空间等发布其裸照、视频,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

 

新京报:检察机关如何办理该类案件?

 

史卫忠:对于这些难题,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解决。网络隔空猥亵曾因没有直接身体接触,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一。

 

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骆某猥亵儿童案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指引,明确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目前,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条件。

 

谈“一号检察”建议

实地督导、明察暗访中小学幼儿园3.86万所

 

新京报:“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已经一年半了,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史卫忠:为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一年多来,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多个。

 

接下来,将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深刻把握督导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立足检察职能,坚持督导而不替代,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督导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往深里做、往实里做。比如,落实好日前最高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努力构建更加牢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安全阀”“防火墙”“保护网”。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