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即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主要调整完善了沪市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及申报价格限制措施。经调整后的相关措施与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期间的相关做法保持一致,当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调整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临停规定 涨跌30%、60%实施临停


具体来说,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了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情形。即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原“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情形,不再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三种情形之一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二是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三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应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其他情形。


修订的第二方面是新增临时停牌时间和公告发布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新增规定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停牌期间可报可撤,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另外,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对限价申报实施价格限制,即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无申报价格限制。


整体来看,对于退市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停牌时间等,以及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规定,均与科创板新股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期间的做法相同。


哪些股票可重新上市? 消除终止上市情形,基本面变化较大


上交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主要针对两类股票: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及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其他风险警示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上交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交所对退市股票重新上市有明确规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上市。需满足的条件有十一条,涉及公司股本总额、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净利润、现金流、净资产等方面。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公司股票即可重新上市。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后的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由此可见,有别于新股,此类公司在重新上市后,其证券简称前将加“ST”标识。重新上市的公司在发布首份年度报告后,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一般来说,重新上市的股票由于公司基本面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加之上市首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当日股票价格可能出现大幅波动。上交所表示,此次修订旨在减少交易阻力和不必要的干预,增强市场流动性,保障重新上市股票的充分交易。


新京报记者 顾志娟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