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因购买房屋后发现无法落户,事主武先生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6月24日,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原房主未按约迁出户口,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现场,庭审直播截图


原告

购房四年后发现无法落户

 

2013年6月,武先生在朝阳区南十里居购买了一处房屋,向原房主王先生支付购房款327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王先生一家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240日内,向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户口迁出手续,逾期将承担违约金。

 

武先生称,四年后即2017年8月,他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手续时才发现,王先生一家的户口并未迁出。他认为王先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30万违约金。

 

庭审时,王先生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提到,卖掉涉案房屋后,他在昌平区购买了一套木屋。“当时我专门问了开发商能否落户,对方称没问题。”入住后他才发现根本无法落户,近期政府部门又将木屋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我和妻子都退休了,在北京也买不起房子,所以确实很困难。”

 

王先生称,他和妻子目前住在上海,现在也在等解决办法。“只要找到解决办法,我们会马上把户口迁出。”

 

法院

原房主未迁出户口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被告王先生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现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虽然其提出因之前所购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导致他在北京再无其他房屋可落户,但此情节并非原告过错,且涉案合同的签订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金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白星晖表示,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购买者往往看重落户、子女入学、医保办理等内容,如果所购房屋原户口未迁出可能会对购房人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在审理中不乏上述案件情况存在,在此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有意识的了解所购房屋的户口情况,并在合同中就原有户口的迁出进行明确约定。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