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似追小偷的案件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以结果论。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失主开车追3公里撞伤小偷‘涉嫌故意伤害’”一事,这两天引发舆论热议。


事情由来是:江苏南通男子孙某近日发现车内钱包被盗,见不远处盗窃者卞某正骑着电动车要跑。孙某开车追了三四公里,最终直接将其撞倒。经诊断,卞某左腿骨折。如今,卞某在医院被监视居住,孙某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钱被偷后追小偷”,这是合乎人之常情的举动,可在此事中,作为失主的孙某开车撞伤盗窃者的情节,却为此事的性质认定增添了难度:当地警方的处理保留了弹性空间,认为他“涉嫌故意伤害”,但又做出取保候审的处理。而孙某自述“自己家庭困难,被偷的钱是他下个月的房租”的情况,更是增添了此事的话题性。


不能只看撞人那一刻,还要结合整体追赶过程来看


毫无疑问,这是又一起“好人”与“坏人”作斗争,结果“伤敌亦自损”的案件。近年来,这类案件时有发生:如唐山小伙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致其被火车撞身亡案,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事件等,这些案件也屡屡引发争论,并经历了性质认定上的“变化”。


更具贴近性的,是6月11日岳阳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小偷被失主驾车追赶致伤反告失主案”,该案一审按照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二审则认定失主是正当防卫。


同样是“追小偷”,该案中孙某由被害人变成了被告人,其行为又该怎么认定?当地警方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网上很多人则倾向于“正当防卫”。依我看,其角色转换需要从不同角度加以认识,而司法层面的考量要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就该案来说,发现自己财物被偷后,当场追赶疑似小偷者,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现在的问题是,直接将小偷撞倒的行为,其性质是否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呢?

    

在我看来,这里不能仅仅考察孙某撞倒盗窃者卞某那一刻的行为,还要联系整个追赶过程来看。在孙某具备了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比较起车内财产遭受的侵害与卞某人身遭到撞击,撞击造成的损害和危险要大得多。在这个意义上,孙某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   


但判断“是否超出限度”,还得看有无造成重大损害。卞某的伤情自然也是个要考虑的因素。


既符合法律又不悖情理,正当防卫认定需拿捏好善治分寸


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一方面,若认定是防卫过当该不该被处罚是另一方面。现在看来,当地警方认定是故意伤害但允许取保。若失主孙某确实防卫过当了,采取“取保候审”的偏宽松处理,无疑是合乎情理的。      

    

毕竟,对于犯罪的认识,必须强调其危害社会的本质特征。就将小偷撞伤行为而论,看待其危害性时,不能忽视被民众广为认同的基于情与理的评价。“只要造成了伤害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很容易陷入机械执法的泥潭。


更何况,在类似追小偷的案件中,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以结果论。在有些类似案件中,失主或见义勇为者追赶小偷前,小偷不仅有错在先,还一错再错——被发现后拒不交还盗窃的财物,这也赋予了追赶和保护财物行为以正当合法性。该案就存在这种情况,依照刑法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孙某免除处罚也恰如其分。

    

事实上,对“追小偷”之类的行为的认识,还涉及公民的另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当然在扭送过程中,不能故意伤害嫌疑人。


从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角度讲,任何人及时制止犯罪,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此过程中的“次生伤害”怎么看待,必须置于具体情境下考量,也必须兼顾法理、事理、情理。


进一步讲,从山东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再到福建赵宇案,近年来有关正当防卫的讨论已有太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如何对类似案件定性,不仅事关双方切身权益,也事关整个社会的司法导向。在司法实践中,厘清正当防卫的边界,让类似案件判决既符合法律,又不悖情理,确实需要格外审慎。


对司法部门和公众来讲,也有必要意识到,正当防卫认定既不必扩大化,也不能机械化,而要把握好不偏不倚的分寸。


如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的,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假想防卫”“挑拨防卫”“事后防卫”等,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追小偷”案件,显然也该如此,既要避免“强人所难”式要求,也要避免“只论动机,不看限度”的情况。要让每起个案的办理,都经得起法治检验。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井彩霞  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