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新京报记者8日从朝阳法院获悉,郭某结、郭某楠和汪某三人被指控将散装红酒罐装后贴上知名红酒商标销售。据被告人交代,他们购入红酒原浆后在酒厂自己灌装,一箱奔富酒只卖220元。而这些酒在市场上一瓶就可卖上百元。

 

郭某结和郭某楠同是来自安徽的老乡,两人是表亲关系,三人于7日在朝阳法院受审。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三人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北路1号瑞兴隆市场仓库等地,通过将购买的散装酒进行装瓶、贴标后,仿冒奔富、张裕等品牌进行出售,经鉴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另公安机关在瑞兴隆市场仓库等地起获待销售的假冒奔富、张裕系列红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并销售该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三人表示认罪。但郭某结否认180万元的销售额都与假酒有关,称是正常做生意的钱。他说,自己从2018年才开始卖假酒,假酒酒浆从昌黎买的,包装是在网上买的,他们将假酒在汪某的厂子进行灌装。大概卖了三四百箱货,奔富卖220元一箱,张裕卖90或者100元一箱。这期间,郭某楠给老板郭某结帮忙,开车发货,作案期间拿了两万元“薪水”。

 

“一时糊涂啊。”庭审中,帮郭某结灌装假酒的汪某说,他的酒厂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因为家里生意不好,认识了郭某结就开始做假酒生意,一瓶酒1元钱加工费,汪某大概收了1万多元。

 

汪某说,郭某结去他厂子里灌过三次酒,2018年4000多瓶、2019年3月3000多瓶、2019年5月2700多瓶。

 

辩护人做罪轻辩护,认为检方指控的数额过高。

 

公诉人建议对郭某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半并处罚金;建议对郭某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到六年,并处罚金。

 

该案未当庭宣判。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