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7月15日发布了常克凡违反法律法规案市场禁入决定书。


全文如下:


当事人:常克凡,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常克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常克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常克凡明知该营业部总经理许静通过私刻民生证券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伪造投资理财合同,虚构投资项目的手段欺骗客户,仍然和许静一起骗取他人财物10277.75万元。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2017)晋刑终226号),认定常克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职务任免通知、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常克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


当事人常克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常克凡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编辑岳彩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