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田杰雄)近日,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农用薄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6日,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主要特点和内容答记者问。在提及农用薄膜回收责任等相关问题时,有关负责人指出,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需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便于农用薄膜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办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在相关环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生产者来说,应当执行农用薄膜相关标准,在产品上添加企业标识,标明推荐使用时间,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


销售者方面,应当依法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销售台账。


而对于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农用薄膜,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使用者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记录。 


针对回收责任的确定,有关负责人指出为落实不同主体的回收责任,《办法》规定,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当然,为激励各方参与农用薄膜回收,完善回收利用的措施,《办法》也提出了一些激励措施。首先是鼓励研发、推广农用薄膜回收技术与机械,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再利用。同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另一方面支持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旧农用薄膜再利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 


新京报记者 田杰雄

编辑 唐峥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