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司法保障作用。这也是继去年6月21日《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之后,最高法再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即将挂牌,在此之前最高法发布《意见》,显然是有的放矢,护航创业板注册制的意味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从《意见》的具体条款看,个中的“三大原则”成为不折不扣的亮点。


比如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原则。根据《意见》,对于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意见》要求从严惩处,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并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从此前的案例看,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判处缓刑的已成常态。但缓刑的后果,既达不到严惩违规者的目的,也无法起到警示性效果,无异于对证券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纵容”。而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实际上相当于提高了违规成本。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违法违规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赔偿款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时,其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实案例中,打赢官司赔了钱的并不少见,其中的一大原因则在于民事赔偿被置后,因而该规定对于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外,“互相适用原则”同样受到关注。针对科创板与创业板,最高法前后出台《若干意见》与《意见》。根据规定,《若干意见》与《意见》互相适用。即法院在审理涉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公司案件时,《意见》或《若干意见》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适用《若干意见》或《意见》。两意见互相适用,既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也是对制度建设的完善。


此次最高法发布《意见》,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上市制度更具包容性,不排除某些别有用心的企业,通过信披违规等方式实现欺诈上市;或者利用信息披露的漏洞,进而催生出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或者利用创业板实行差异化交易制度的特点,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市场;或者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通过不同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基于此,最高法发布《意见》,能够起到为创业板的各项改革保驾护航的作用。


最高法先后发布《若干意见》与《意见》,既是为科创板、创业板改革保驾护航,也是彰显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以及保护投资者的一种宣示,更是出于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的需要。事实上,随着新版证券法的施行,再加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最高法发布两《意见》《关于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的触角已经伸得越来越长,也慢慢在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上织就了一张“网”。


当然,这张“网”还可以织得更严密,比如市场上还不时出现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现象,不时出现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不时出现上市公司或董监高损害资本市场利益的现象,这就要求法律的触角既要伸得够长,也要伸得更广,从而形成一张更严密的资本市场保护网,让任何违规违法行为都难逃法网,并付出惨重的代价。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