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8月28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播报,演员杨紫诉楼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案一审胜诉(一审判决目前已生效)。杨紫工作室转发了该微博并表示:“尊重是平等交流的基础,也是对自己负责的应有之义,个人的言论自由需考虑道德准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针对账号侵权行为,我们会继续追究,保护艺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损。”

 

据悉,楼某某因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中发布针对杨紫的侮辱、诽谤言论,被判构成对杨紫名誉权的侵犯,须在其微博账号连续30日登载致歉声明(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将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由被告楼某某承担),并赔偿杨紫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000元。

 

除上述一审胜诉案件外,另有被告朱某某、刘某某侵犯杨紫名誉权一案审结,二被告均承认侵犯了杨紫名誉权,将分别通过全国发行的报纸及微博账号发布致歉信,向杨紫赔礼道歉,并向杨紫赔偿共计100000元。


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新京报编辑 徐美琳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