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庭审日期为8月27日的金融借款合同民事纠纷网传一审司法判例,引发市场持续关注。该事件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8月20日宣布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保护执行新规出台后,再次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

 

究其原因,除了在该判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按年化利率24%收取被告洪某利息、罚息和复利等息费的主张,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驳回外,在法院的判决中,该案例的利率将执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但记者持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此案号查询,截至9月5日,结果显示为“暂无数据”。



 

然而,记者也注意到另外一种现象。8月20日之后,当前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对金融机构在金融纠纷或信用卡纠纷审理中主张的息费,庭审都执行了LPR4倍的标准。

 

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又应如何正确解读?

 

【案例1:不执行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东营市15起银行信用卡纠纷,延续借贷利率总计不超年利率24%标准

 

招商银行信用卡纠纷近期开庭审理的十几起一审基层法院的判例,即为目前没有执行LPR4倍标准的案例。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9日,关键字查询“民间借贷”,中国裁判文书网于8月20日之后发布的银行信用卡纠纷中,全国有15起司法判例,原告方均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这15起的庭审也均是由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8月21日(2起)、8月24日(6起)、8月25日(7起)一审开庭审理。

 

从结果来看,这15起银行信用卡纠纷,法院对原告招商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息费认定均为“参照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本院一并调整为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巧合的是,8月31日,招商银行举行了中期业绩线上发布会。招商银行行长田惠宇等高管用一个半个小时,详细回答了多位投资者和分析师提出的问题。其中,瑞士银行分析师就前段时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LPR4倍规定(目前年化利率是15.4%左右)的相关事宜提问。

 

招商银行副行长王良在回复中表示,“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这只是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实行上限控制,且最高利率由24%下降到15.4%。由于银行信用卡业务是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包括消费金融公司,也都是持牌的金融机构,所以不在此次调整限制的范围之内。”

 

但是,王良也提及利率调整相关事宜,银行方面也在关注基层法院的判例。

 

“我们也在积极关注这些政策变化,以及基层法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对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常规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会带来什么样影响。所以,我们还要根据司法实践的变化,加强关注研究,尽量减少相关政策对招行信用卡等业务的影响。实际上,不仅是招商银行,整个银行业都共同面临这样的问题,对此我们会持续关注、研究。”他如是答道。

 

【案例2:执行民间借贷利率新规】

湖北、安徽等地已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LPR4倍新标

 

而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已按LPR4倍新标执行的司法判例中,仍主要为个人民间借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于8月21日、8月27日开庭审理了两起民间借贷纠纷。

 

在对借款利率的认定中,以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例为例。法院明确表示,根据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贷款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规定,年利率不得高于原告董某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



【争议执行新规的界限】

学者、律师、专家如何看

 

在查询各地庭审记录的同时,记者也注意到,无论是延续利率上限参考24%标准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纠纷东营判例,或是执行借款利率不高于LPR4倍(即15.4%)的湖北、安徽个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甚至是平安银行金融借贷纠纷的温州“判例”,虽然庭审时间在8月20日之后,但其立案受理时间均发生在8月20日之前。

 

事实上,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没有对8月2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进行说明。按照最高法规定,其该款的内容为“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目前围绕借贷利率的讨论,存在四方面问题,一是该如何理解当前“参与执行”与“延续执行”两种不同现象的并存?二是目前参考执行了借款利率不高于LPR4倍(即15.4%)的司法审判判例,在国内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其是具有风向标意义的“判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新受理”,在正常的司法审理流程中的次序,又该如何解读?四是对于市场当前存在的“争议”该如何看待?

 

“我认为,目前还属于利率上限司法保护调整的时间窗口期,在没有进一步更为明确的指示出现前,在各地方的基层法院是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首先,对于各地司法判例中,当前存在并不一致的借贷利率上限参考标准的现象,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首先这样看待。

 

而对于各地纷纷讨论中的平安银行温州“庭审”判例,是否可以称之为 “判例”,陈文也提出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于一个属于成文法的国家或地区,以某一类或某一个法院的判决,作为此后司法审判具有约束力或说服力的先例,并不可行。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境内属于成文法地区,而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地区。如果是在英美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和地区,像温州这种案件的审理宣判后,会有一些指向效应,可能其他地方会跟从。但成文法地区是完全不一样的,除非最高法方面就此有一个指导性的说明。”陈文具体解释道。

 

中国境内属于非判例法地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凯律师对此给予了确认。

 

另据彭凯介绍,8月20日之后,他也读了一些判决书。“我注意到有一起6月份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一审案件,结果也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保护新的司法解释15.4%进行了判决。这种情况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最高法新规第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即8月20日以后的新立案受理的案件才适用新规,法院在此之前立案受理的案件显然不适用。”

 

关于一般法院对案件审理的流程,据彭凯介绍,原告起诉后,通常要等立案通知书,然后在正式立案受理案件后,法院会发相关文书给被告。“其中还有举证的期限;被告还可以提管辖异议;接着是法院的排庭、庭前调解等工作;最后一审开庭。”

 

“这样算下来,从起诉到开庭,通常会过去个把月的时间,而举证期限这些都是属于法定的期限的。”彭凯给记者算道。按照这样的说法,从8月20日到9月5日,目前只过去16天。

 

而在8月30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主办的《2020•径山报告》发布会上,现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告诉记者,他认为,最高院发表的司法保护上限的问题,市场对此可能有所误解。

 

“它只是说改变了计算的方式,或者说挂钩的方式,并不是说简单降低所谓的保护上限问题,也就是说LPR如果往上涨,这个势必也是往上涨,所以它是一个计算方式的问题。”刘晓春说道。

 

在谈及本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是否对持牌金融机构产生影响时,刘晓春提出,“这个司法解释还是指合法的民间借贷,同时对持牌的金融机构是不适用的,当然对违法的也是不适用的。违法的民间借贷本身是不应该存在的,根本不应该保护。所以,我们要把这个分开,民间借贷总会有,我们还是不要把这个混淆。”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陈莉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