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昱)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9月15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包含九项具体规定。


在监管工作要求方面,《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同时,《意见》要求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对于设立监管账户一事,《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在预售款项缴存方面,《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申请商业银行揭贷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


此外,《通知》还对监管额度、监管资金使用、动态监管、违规违约处理以及监管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新京报记者 赵昱 

编辑 武新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