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街头的“鲍师傅”之争走向终结。近日,北京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北京易尚餐饮管理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诉讼请求,诉讼第三人鲍才胜餐饮管理公司也可谓一并获胜。


易尚公司和鲍才胜公司之间的商标纠葛颇为复杂。商标,是商品或商业服务的标志。任何商家都有权使用商标,但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成为注册商标后,就有了法定的、排他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必须分类,即你不能拿“鲍师傅”或别的字样一下子为所有的衣食住行百货申请注册商标,而必须一个个类别分别申请,并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其中的制度本意是为了防止注册人多吃多占,妨碍他人的机会。


实践中,有些企业考虑到注册成本,即便对于自己正在实际使用的商标,也没有及早申请注册。而有的企业则专门挑选已经在市场中兴起的品牌予以抢注。“鲍师傅”之争的背景也大致如此。


鲍才胜公司是一家从事糕点制作的企业,其实际使用“鲍师傅”商标已经多年,但在2017年3月才取得了糕点类的“鲍师傅”注册商标。而易尚公司则胜在商标齐全,其既有“金拱门”、“沙县轻食”等注册商标,也有饮料类和餐厅类的“鲍师傅”注册商标,所以一向否认自己是“冒牌货”。


事实上,2017年12月易尚公司还曾经起诉鲍才胜公司侵权,理由是现场销售“鲍师傅”糕点的行为属于餐饮服务,侵犯了自己在相应类别的商标权,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而鲍才胜公司则在2016年起对全国200多个以“鲍师傅”名义售卖糕点的门店提起了诉讼,其中已经有110多家易尚的加盟店败诉。这些门店即便获得了易尚的餐饮商标授权,也没有销售“鲍师傅”糕点的权利,这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商标。


而最近落幕的诉讼,是鲍才胜公司对易尚的“斩首战”。鲍才胜公司在全国追剿易尚系的“鲍师傅”门店的行为虽然多有胜绩,但挡不住易尚继续对外授权。所以2017年7月起,鲍才胜公司直接要求国家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易尚公司的鲍师傅商标无效,理由是与鲍才胜公司的商标近似,且很容易被用于糕点销售,这会令消费者产生认识的混淆。


商标法既讲形式,也重实质。一方面,商标注册带有一些机械性、形式性,例如原则上谁都可以注册任何商标,并非要已经在实际使用的才行,所以出现了专门“囤积”商标的人。


另一方面,商标的功能是为了增加消费者对商品及其声誉的辨识度,是为消费者服务的。所以商标法对于可能造成混淆的商标行为予以了实质性的限制。一是不能以国家机构等的名义注册商标,二是对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三是像本案这样,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可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依据此原理,国家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餐厅”等服务与“糕点、面包”等商品确实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者密切相关。鲍才胜公司也证明了自己在“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宣布易尚的“鲍师傅”商标无效。


这一认定商标无效的行为在法理上相当于行政机关征收或消灭了企业的无形财产。所以易尚依法可以起诉承载了商标评审职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法院对这一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在此期间,被行政认定为无效的商标还能继续使用。


这种官司属于行政诉讼,知识产权局是被告,鲍才胜公司只是相关的第三方。而现在二审终审尘埃落定,表明在正式的法律渠道中,易尚公司的救济机会已经用尽。不同的“鲍师傅”并存的局面将结束,街面上的“鲍师傅”门店将大幅减少。这对于鲍才胜公司,当然是个好消息,其也可以再接再厉,追加注册易尚被迫让出的餐厅类“鲍师傅”商标。消费者减少了辨识成本,当然也是获益人。而对广大企业而言,亦是一场生动的法制课。


 □缪因知(学者)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