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9月30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提出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并明确在今年年底前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目前,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在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12个试点省(区、市)试点,具体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省(区、市)。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将稳步扩大试点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和门诊结算范围。在今年年底前,我国将依托国家医保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哪些省份可以作为扩大试点的省份?国家医保局明确,具备这些条件的省份可以申请国家试点: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通力合作,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和清算工作开展较好;或全省门诊统筹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对统一,已基本实现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或是能够按照国家试点任务和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接口改造的。


焦点1

异地门诊医保结算标准是什么?

跨省门诊原则执行就医地的医保支付标准


按照试点要求,参与国家试点的地区要统一异地就医转出流程,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同时,国家医保局明确,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从高血压、糖尿病等涉及人群较多、地方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起步,逐步扩大到其他门诊慢特病病种。


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病种名称和病种编码。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慢特病资格认证、人员备案信息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管理和服务,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患者的结算服务,提供与本地参保患者一样的管理服务。


焦点2

哪些人可申请?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等5类人员可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按照国家医保局的规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这五类人员可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慢特病就医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焦点3

异地门诊就医流程怎么样?

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


按照规定,异地就医人员应在就医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遵守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流程和服务规范。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参保患者提供与本地医保患者一样的诊疗和结算服务,实时上传就诊和结算信息。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门诊费用具体审核。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异地就医管理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