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李桂)9月27日、28日,山西运城河津市退休教师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重审开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此次开庭地点为运城市芮城县看守所。


现年68岁的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身份参与了30余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1起刑事申诉案件。代理案件过程中,她多次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其中的18名干部先后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包括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等。


2019年2月27日,王淑珍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运城芮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为此,新京报曾于2019年5月7日刊发报道《曾举报18名问题官员,“民间讼师”因敲诈勒索获刑》。


王淑珍上诉后,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0月21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芮城法院重审。


2019年2月27日,一审第二次开庭,王淑珍(左)和程津福。 图片来自庭审直播视频截图


2020年9月27日、28日,芮城法院对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案重审开庭。王淑珍的女儿任丽娟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淑珍在庭上依然坚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范辰也进行了无罪辩护。


据范辰透露,此案目前已经审结,宣判时间未定。


“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40万元


与2019年的一审相同,9月27日、28日重审开庭时,芮城检察院以21起非法经营罪、4起敲诈勒索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侦查机关河津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向检方提供了《补充侦查报告书》,针对王淑珍涉嫌敲诈勒索高某生、高某丰案的事实提供了新证据。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07年10月,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受理亓加良被高某生、高某丰殴打一案;2008年9月,亓加良向河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生、高某丰赔偿健康损害费用,王淑珍为其公民代理人。2014年,王淑珍又以代理人身份要求高某生、高某丰支付赔偿款40万元。同年6月,二人同意了王淑珍的要求。


《补充侦查报告书》显示,除对亓加良的赔偿外,王淑珍还曾向纪委监委等部门反映高某生、高某丰在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存在不当行为,进而使高某生“精神上受到强制”,并基于这种强制向王淑珍、亓加良给付了超出合理赔偿范围的钱款。


对此,河津市纪委监委、曾审理高某生等案件的法官王军等,均在此次补充侦查中作出了情况说明。


基于《补充侦查报告书》,芮城检察院作出了《变更起诉决定书》。其中写道,被害人高某生、高某丰迫于压力,“无力应对被告人王淑珍的告状手段,害怕给无关人员惹麻烦,害怕被行政拘留留下人生污点”,被迫付给王淑珍40万元。


在范辰看来,王淑珍从高某生、高某丰处收取的40万元是民事赔偿费用,只要民事主体之间是基于自愿赔偿,“说40万元超出了合理(赔偿)范围没有道理。”范辰说。


曾多次举报、控告公职人员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此次开庭地点为运城市芮城县看守所。除辩护律师、公诉人员外,王淑珍的女儿任丽娟、王淑珍的部分亲友旁听了庭审。


此次开庭地点为芮城县看守所。受访者供图


范辰说,此次庭审时,芮城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王淑珍犯敲诈勒索罪,判刑12年至15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刑1年至3年。但任丽娟说,王淑珍在法庭上依然坚称自己无罪,范辰也为王淑珍进行了无罪辩护。


新京报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书显示,王淑珍被控的21起非法经营罪事实、4起敲诈勒索罪事实,都与她此前代理的司法案件相关。其中,21起非法经营罪涉及的事实,主要为王淑珍代理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代理费。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王淑珍曾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30多起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代理案件过程中,她时常举报、控告相关公职人员,尤其是公检法人员。从上世纪90年代起,18名被王淑珍举报的干部先后受到河津市人大、市纪委及运城市纪委的处理。其中,河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刘少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河津市法院原副院长原建强先后被警告、撤职、行政拘留。


据范辰透露,王淑珍案目前已经审结,宣判时间尚未确定。


编辑 滑璇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