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许雯)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拟在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之外新增“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提出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此外,疫情信息发布权限也有调整,传染病暴发时县级以上政府可发布疫情信息。


传染病分类新增“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


此次修订完善了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与此同时,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


记者注意到,这一新增类别与甲类传染病的报告时限相同。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豁免制度


此次修订还将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传染病暴发时县级以上政府可发布疫情信息


此次修订将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由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这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很大不同。按照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提出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以及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需求预留接口,便于紧急需要时作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隔离区域迅速投入使用。


传染病应急物资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


为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征求意见稿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规则,建立应急物资、能力储备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拟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应急物资专项储备制度,将传染病防治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应急准备的需要,加强传染病应急物资的产能和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库存动态调整和配置机制,建立短缺药物和防病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和供应保障机制。


违反法律规定致传染病流行将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第九十六条拟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拟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单位和个人有拒不履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京报记者 许雯

编辑 徐美慧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