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汪畅)广东东莞男子李某岑喝完酒后自杀身亡,送其回家的朋友李某鸿被判担责。10月20日,李某鸿告诉新京报记者,法院的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其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判其承担5%的责任,赔偿七万余元。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案件经过

男子喝酒后自杀身亡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8年5月10日晚,李某岑邀请李某鸿等人一起吃饭。饭局期间,并未发生劝酒行为,由于李某鸿要开车,并未饮酒,而李某岑等4人一共喝了1250毫升的酒。

 

饭后,李某鸿开车送李某岑回家,李某岑一直拒绝告知具体家庭住址。此前,李某鸿曾去过一次李某岑家,便将其放在记忆中他家附近的小路,然后离开。

 

当天21时许,李某岑致电妻子,但当妻子询问其位置,李某岑并未告知,还说,如果再问,就“把手机摔了”。之后,妻子听到李某岑说“勒死我了”,便再未出声,于是挂掉电话。22时许,李某岑仍未回家,妻子到工厂及饭店寻找未果。

 

2018年5月11日7时许,李某岑的妻子发现,医护人员在马路边对一路人进行抢救,走近发现此人是李某岑,当时已经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显示,李某岑是使用铁链自杀,排除他杀。

 

法院判定

朋友送其回家被判担责赔偿七万余元

 

事发后,李某岑的亲属认为,李某鸿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也没有及时通知家属,将其放置在偏僻小路而不顾,直接导致其死亡。

 

而李某鸿则认为,是李某岑一直拒绝告知具体家庭住址,才将其放在住址楼下。而且根据公安机关的材料,李某岑是自杀身亡,死因与吃饭、喝酒、护送行为无关。

 

法院认为,李某岑本人的行为对其死亡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其妻子并未及时寻找,存在一定过错,而李某鸿虽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核实清楚其家庭住址,放任其自行回家,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由于李某鸿并非饭局组织者,在吃饭期间也未有劝酒行为,酌定承担5%的责任,赔偿七万余元。

 

2019年5月7日一审判决后,李某鸿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双方未和解

死者妻子认为悲剧本可避免,送人者不解“好心为何办坏事”


对于判决结果,此前媒体报道,死者的妻子认为是合理的,“跟他一起喝酒了,没有护送到家,那就是有责任。”


死者妻子认为,送的义务是要送到家人手里,当晚李某鸿将丈夫送至偏僻小路,未进行进一步看护,若当时联系家属,或者直接将其送到家里,或许可以避免悲剧发生。

 

李某鸿则表示不解,“怎么我好心做了好事,实际上却得到坏的结果。”李某鸿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付出两万左右给对方,但觉得判处的七万余元赔偿过多。

 

李某鸿希望得到答案,朋友喝酒后,究竟要将其送到什么哪里,才能保证对方的安全。


目前,李某鸿仍在考虑是否继续申诉。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