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文 | 梁秀峰


近日,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现在,不少人有一个新的疑问:城镇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那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不是也可以继承?

 

就此问题,新京智库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党国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刘义强、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管洪彦,三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新变化


新京智库:农地承包经营权,城镇户籍子女是否可以继承?

 

党国英:这个事情,目前政策还不明朗。之前贵州搞过一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村户籍的,反正是死了也不减土地,村里也不收回土地。家里孩子小的不能种地,还可以把地租出去,享受租金。

 

贵州这个做法,后来成为了中央政策。这不就是继承吗?

 

那现在城里的子女把土地接过来,或者把这个权利出租给别人,城里的人获得租金,难道不行吗?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不变嘛。但是法律里面没有说明这个事情,非常模糊。

 

刘义强:我国农村的土地,主要包括三块地,即农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三块地都是集体所有,但是权利体系设置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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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就是农户的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资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城镇户籍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已然失去农用地承包的法定资格,因此,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获得农地承包经营权。

 

最近自然资源部等7部委的答复,并非法律法规有新变化,而是对既有继承法规定的重申。农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而房地又是一体的,因此,继承人自然可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同理,如果房屋损毁或灭失,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不复存在,应收归集体。

 

管洪彦: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上有房屋,基于房地一体,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其城镇户籍子女继承。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可以继承。


经营权无法单独作为一种权利被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新京智库:那农地经营权继承是否有可能?目前承包权和经营权“二权分离”,经营权已经确权。

 

党国英:经营权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一般比较短,长不过30年。这又和承包权就不一样,承包权过了30年可以再延长。

 

刘义强:农用地的经营权是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中分化出来的,其经营权本身是无法单独作为一种权利被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

 

如果之前该农户有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原合同继续有效。此时承包权收回村集体,合同约定的经营权流转收益,也应归属村集体,农户子女并无权利享受流转收益。


实现城乡融合发展需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问题


新京智库:那现有法律是否有必要修改?您怎么看未来的趋势?

 

管洪彦:从目前状况来讲,短期内法律修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个人倾向于认为,随着农村改革逐步深化,城乡融合发展进程的推进,应当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完整且期限长久的、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权。

 

确认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需要,是充分释放土地中蕴含的财产价值的需要,也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需要。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属性。《民法典》、《物权法》均已经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而用益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理应具有流通性。应该指出的是,在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财产权利,当然是可以继承的。所以,我们应该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和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不过,我认为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完全等同于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并不能自动续期。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上存在的物权到期后,究竟是否应当续期,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意志和利益的基础上做出取舍,而不能单纯地从继承人的私权保护角度考虑问题,还要考虑尊重和展现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


□梁秀峰( 新京报智库研究员)

 

编辑:柯锐 实习生:王雅晨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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