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马瑾倩)今天(10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注意到,相较于2016年颁布的相关规定,办法中服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补助标准相应进行了调整,此外,申领方式、入住要求等均有所变化。

 

办法规定,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应具有北京市户籍,补助对象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包含五种情况。

 

一是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二是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三是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四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五是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补助方便,按照“补人头”方式进行,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具体补助标准为: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低保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其他重度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

 

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

 

办法明确,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应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对象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结算方面,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区民政局将困境家庭服务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账户。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之日起,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新京报记者 马瑾倩

编辑 白爽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