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娇颖)近日,广东省林业局、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将除扬子鳄之外的鳄目所有种以及水生龟鳖类物种,调整为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专家认为,管理权限的调整与明确,有助于减少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告诉新京报记者,按照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林草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是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主管部门。但是,对于少量两栖爬行动物,在保护管理上可能会出现职能交叉,因为在这些动物的生活史中,既需要陆地又需要水域。


不少专家认为,这也导致在这些物种的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形成一定程度的不同步和难以协调。


今年以来,随着全国人大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决定的出台,全国数十个省份发布“禁野令”,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但水生野生动物以及部分两栖爬行动物是否应该禁食,如何实行保护和管理,仍争议不断。


今年3月,农业农村部明确,中华鳖(甲鱼种类)等大部分养殖龟鳖,以及牛蛙、美国青蛙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等名录,按照水生物种管理,可养殖食用。


此次广东率先发布规范交叉管理物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原来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且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交叉管理物种调整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据悉,这些物种包括除扬子鳄之外的鳄目所有种,黄喉拟水龟、花龟、黑颈乌龟、黄缘闭壳龟等水生龟鳖类物种。


通知要求,广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自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办理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等相关审批手续。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交叉管理物种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交叉管理物种的许可,属于以食用为目的的,一律予以撤回并注销或申明作废;属于以科研、展示、药用等其他非食用性利用用途且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须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核实情况并登记备案,到期后一律予以注销;交叉管理物种的皮具制品、标本、药品依法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继续有效。


孙全辉表示,类似管理权限的调整,有助于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减少部门之间的扯皮和推诿,有利于对野生动物进行更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新京报记者 吴娇颖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