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程维妙)在金控公司准入决定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次日(11月2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董监高规定》”),在任职条件方面,设立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并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


具体来看,《董监高规定》提出,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同时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


不得担任金控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包括: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以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如本人与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或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等。


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点,《董监高规定》还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中有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分别至少有一人从事相同类型金融机构工作不少于5年,且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董监高规定》是金控办法的配套文件。今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并于11月1日施行,明确由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和风险进行监管。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且拟设立的企业,也可自11月1日起向央行提交申请。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