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今天(11月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后是否就不用还债了?如何区别恶意逃债?深圳率先试行个人破产制度有何意义?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曾参与破产法起草的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新京报记者,深圳此前已出台个人破产条例,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将成为一个有益的示范。

 

此外,深圳出台的条例只是地方立法,债务人财产在除深圳以外的地方的诉讼该如何解决、如何执行?李曙光解释称,此次,最高法印发的文件中提到,全面落实自然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焦点1:为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帮助“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李曙光表示。

 

他认为,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刘俊海也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维帮助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对于这部分债务人而言,他们恪守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创业创新过程中,由于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等,导致债台高筑。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幸的,但他们的确也不是坏人,所以法律要保护这部分人群。”

 

焦点2:个人破产后还用还钱吗?

——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适用个人破产后是否就不用还钱了?刘俊海解释称,个人破产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

 

“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为宣告破产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监督期,债务人才获得豁免。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费。”刘俊海说。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做出了诸多条件限制: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依法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经过三年受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可免除剩余债务。

 

李曙光也表示,豁免债务是有条件的,除了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钱都应该属于债权人。“不是说马上就给你豁免,比如美国要七年,香港要五年,这个期间还要不断还债。”

 

焦点3:“老赖”恶意逃债怎么办?

——依刑法震慑和打击

 

推行 “个人破产”是否会导致个别人恶意逃债,给“老赖”松绑?

 

刘俊海坦言,会出现一些老赖趁机逃避债务、假破产真逃债的可能,“但是不是有人想恶意滥用制度,不是衡量这个制度要不要建立的一个标准。”

 

他表示,预防个人滥用破产制度一要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要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可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得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等。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此前接受采访时称,“个人破产”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都给你拿来清算,保护债权人。

 

此次,最高法发文再次强调深圳要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受访专家均表示,深圳先行示范将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提供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背景: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逐渐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在政策方面的推动可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李曙光作为国内最早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学者,从那时就提出出台《个人破产法》。

 

李曙光称现行破产法为“半部破产法”,因为是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的部分。

 

“2006年制订新破产法,起草了三年多,当时就有争议要不要把个人破产的内容写进去,一审稿、二审稿其实都有个人破产的内容,但是由于条件不成熟,最终拿掉了。”他回忆道。

 

哪些条件不成熟?李曙光解释称,“当时缺乏征信体系,有的人有钱也不还。此外,金融系统互相不通气,在工商银行借钱不还可以到建行借钱。此外,当时主要是现金交易,很少有信用卡消费,缺乏对信用的重视。”

 

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进提速。全国两会上,不乏代表委员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声音。

 

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表明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法等13部委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紧接着,去年10月,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审结。

 

在个体工商户超过120万户,占商事主体总数近4成的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层面破冰。今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应该说是押上了他们的身家性命。希望这部法能保护这些为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企业主,给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