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备受关注的互联网平台经济行为有望迎来监管。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纸发文震荡了头部互联网公司。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当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对平台经济领域做出规定,这意味着,“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互联网“老大难”问题将被严肃处理和解决。


针对该征求意见稿,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专访了我国系统性研究反垄断法的领军人、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


我国《反垄断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


她表示,征求意见稿提到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控制都是当前数字经济领域值得关注的重点问题。尽管双11期间容易出现“二选一”等问题,但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双11期间的发文绝不仅仅针对“二选一”。考虑到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平台经济对国家、对企业和对消费者都非常重要,如何维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和自由竞争就是当前市场竞争秩序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意义重大。


“双11”期间就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显示反垄断执法机关关注平台间的“二选一”行为


新京报贝壳财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文中提到的平台和平台经济一时间成为各界关注重点,您理解的平台经济是什么?涉及哪些平台?


王晓晔:国内大型互联网企业例如阿里、腾讯、京东、拼多多、美团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或者服务,即这些信息或者服务是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渠道提供的,因此这些企业也被称为平台经营者或者数字企业。


平台经济或者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的重要部分,现在约占国内GDP的三分之一。因为平台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即平台至少有两边用户,一边是卖方,另一边是买方,反垄断法中一般把平台企业涉及的市场称为双边市场。当平台发展到一定程度,如果平台两边的供货商和消费者越来越多,平台的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也越来越显著。因此,平台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高度集中,比如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平台等领域现在一般都是大型企业。平台经济的高度集中一方面给用户带来巨大的好处,例如电子商务提供的“一站式采购”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便利;但在另一方面,因为平台经济高度集中,存在赢者通吃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进入市场的难度。如果有的企业为了取得更大市场份额,通过各种方式排挤竞争对手,例如人们经常讨论的“二选一”问题,损害竞争的后果就比较明显。


新京报贝壳财经:在各平台“双11”大促销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是否有特殊意义?


王晓晔: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双11期间出台征求意见稿,这说明他们很关注“二选一”问题。在双11期间,阿里、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都会进行各种优惠活动。格兰仕曾指控天猫平台存在“二选一”问题,影响了它在这个平台上的产品销售。因为双11是商家扩大产品销售的一个重要机会,平台之间的竞争性非常强,容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反垄断机关可能虑到了这个问题,选择在双11期间发布了这个征求意见稿,让平台经营者、平台上的商户和广大消费者关注这个问题。


当然,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双11期间发文不仅仅是针对“二选一”问题。除了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和社交平台对社会、经济、企业和消费者也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维护平台经济的公平自由竞争非常重要,这个指南征求意见稿也是对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宣传。当然,宣传反垄断法最好的方式是反垄断执法。如果这些方面能够出现重要的反垄断执法案件,这个指南就会更有意义。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是平台经济常见的垄断行为 如违反反垄断规定将被处罚


新京报贝壳财经: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最常见表现是什么?


王晓晔:这个征求意见稿提及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损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外卖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可能发生了多起,很多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查处。但是,平台“二选一”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行为,如果能够按照反垄断法进行查处,执法效果可能会更好,更有威慑力,因为《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就是反垄断执法。此外,平台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很大,如几年前的滴滴和Uber之间的并购。它们当时可能没有向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大家都知道,今天的滴滴在网约车市场占到了绝大部分的份额,当时没有进行申报的理由可能是它们的市场营业额没有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应当与时俱进,在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方面应当能够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平台涉及反垄断会遭到怎样的处罚?


王晓晔: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得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市场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个案件适用什么法律,应当依据案情来决定,特别是考虑原告是谁。如果A平台举报B平台存在二选一,那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如果一个平台的供货商举报平台经营者存在不合理的限制,考虑适用《电子商务法》可能更恰当。


新京报贝壳财经:哪些平台企业已经达到了垄断?


王晓晔:认定一个平台企业是否在某领域达到垄断程度,这需要进行法学和经济学的分析,特别需要考虑平台的功能、市场份额以及一个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等各种因素。考虑一个企业是否是垄断企业,或者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这往往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尽管电子商务、搜索引擎、社交平台等领域的市场集中度都比较高,但这些领域也都存在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所以不宜简单定性哪个平台就是垄断性的。如果平台企业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关需要进行科学和合理的竞争分析。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基本原则中强调了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注重平台经济的发展状况、发展规律与自身特点,这意味着执法机关针对平台领域的限制竞争案件需要慎重处理,但是慎重不等于对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放任不管。


最好的《反垄断法》宣传就是反垄断执法


新京报贝壳财经:你作为反垄断专家,也处理过反垄断领域的相关案件,如何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界定的难点在哪?


王晓晔:处理平台经济和传统经济的限制竞争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很多案件一般都要界定相关市场,因为竞争分析需要了解相关的垄断或者竞争发生在什么样的产品或者服务方面,并且要知道发生在多大的地理范围。界定市场非常重要,也是竞争分析的第一步,否则执法机关可能难以科学和合理地分析案件。就平台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的分析来说,执法机关一般需要考虑:第一,平台是交易性平台还是非交易性平台?第二,涉案平台提供的相关产品是什么?相关地域范围有多大?因为平台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可能与线下产品和服务有竞争,有人还认为界定相关市场应当考虑线上和线下的竞争。但是我认为,就电子商务来说,无论对于供货商还是消费者,线下和线上的销售或者购买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消费者可以在线上“一站采购”,但在线下不管任何商家或者任何商店都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就电子商务中的二选一问题,线下和线上不应属同一相关市场。


如果合理和科学地界定了相关市场,随后就比较容易地分析一个企业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美国司法部针对谷歌公司的指控,也有相当大的内容是界定相关市场。考虑到谷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很多种,这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都各自属一个相关市场。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都有一般性规定。因为数字经济有其特点,这方面的界定相关市场可能需要新的发展。欧盟委员会正在考虑修订1997年发布的关于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简言之,我们在界定相关市场方面应当与时俱进。有些反垄断案件可能不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但是对于涉及滥用行为的案件,界定市场往往是第一步,除非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非常明显。但是,即便欧美的微软案或者谷歌案,这些案件也都界定了相关市场。


新京报贝壳财经:此次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有何创新性(或亮点)?


王晓晔:征求意见稿提到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经营者集中都是值得关注的重点。垄断协议主要指平台经营者之间、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供货商、以及生产商与其通过平台销售产品的生产商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协议。这里我很想提及一下维持转售价格的协议,即RPM协议。欧盟近年来查处了很多这方面的案件。另外,指南的征求意见稿点名“二选一”,因为这方面的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外卖平台领域已经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过很多案件。大家可能更为关注一些重大的案件,例如电子商务平台的之间的“二选一”。社会各界希望反垄断执法能够认真处理这方面的典型案件,因为《反垄断法》执法是对《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子姣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