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易见股份公告称,于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内容如下

 

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部分保理业务客户对应的基础业务和购销合同高度相似,不同保理客户的交易对手方高度相似,有关交易对手方资质与所开展的采购业务规模不匹配,部分保理客户可能属于同一企业控制或存在关联关系。而你公司在对保理业务的合同评审、尽职调查及资金投放过程中未对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查验和说明,在保理业务管理、保理资金投放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内部控制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第三条、第四条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ABS相关事项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签署协议,使 用 5.65 亿元资金认购“长江易见一深圳保理 1 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ABS)优先、劣后份额,2018 年末、2019 年末合计持有上述 ABS 的份额分别为2.7 亿元、0.97 亿元。你公司将认购及持有 ABS 份额事项全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进行会计核算,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第二十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列报并披露期末持有上述ABS 份额的情形。上述问题导致你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 据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