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 徐美慧)日前,山东德州22岁女孩方某洋因未孕遭长期虐待致死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报道,自2018年以来,方某洋因不能怀孕,被丈夫、公婆以打、冻、饿、禁闭等手段予以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致使方某洋在营养不良的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情节恶劣。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虐待罪,分别判处公公三年,婆婆二年二个月,丈夫二年,缓刑三年。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明显畸轻,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德州中院裁定发回禹城法院重审。


该案以虐待罪认定是否合适?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在方某洋长期遭受家暴虐待的过程中,为何没人阻止?《反家暴法》实施已四年有余,恶性家暴案件仍然频发,究竟该如何给家暴“刹车”?

 



以虐待罪定罪是否合适?

 

长期从事反家暴工作的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以虐待罪定罪,“我认为其实是不妥当的。”

 

李莹解释,方某洋案中存在一定虐待行为,包括检查出营养不良;其中也存在一定的故意伤害行为。“在方某洋死亡前的那一次家暴是非常严重的,而且直接导致了其最后的死亡。”

 

长期从事反家暴研究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讲师刘永廷也表示,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构成了虐待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方某洋结婚后被发现不能怀孕,其丈夫、公婆就开始对她进行各种虐待,包括打、冻、饿等。根据报道,方某洋一开始160斤,被殴打致死时只有60斤,肯定遭受了长期的非常不人道的对待,才导致身体如此营养不良,因此构成虐待罪。”

 

此外,方某洋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刘永廷表示,“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故意伤害。因为一个1米75左右的青年只有60多斤,仍对她进行殴打,正常人会考虑身体承受能力,所以被告有故意伤害的嫌疑。”

 

李莹称,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甚至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目前案子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绝对不仅是只是虐待,可能既有虐待又有故意伤害,可能涉及数罪并罚的问题。




量刑是否畸轻?

 

在实践中,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较难区分。“如何准确区分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一个什么样的故意,以及是否是长期、逐渐发生的一种行为。”刘永廷说。

 

“虐待是轻罪,故意伤害罪是重罪,应该是重罪吸收轻罪,而不是最后按轻罪来判处。”李莹说。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虐待罪,分别判处公公三年,婆婆二年二个月,丈夫二年,缓刑三年。这一判决被认为量刑明显畸轻。

 

李莹解释称,主要还是因为该案与家庭暴力有关,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定罪中存在罪轻化的倾向。

 

“家庭本身是让人感到温暖和安全的地方,但最后成为了受害者的地狱,”李莹说,“家庭不是一个保护伞,家庭之间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实际上非常大。”

 

李莹建议,应该提高虐待罪的法定最高刑,以增加家暴施暴者违法成本。




强制报告为何失灵?

 

在方某洋案中,其长期遭受家庭虐待的情况,为什么没有在早期被发现、被干预?

 

刘永廷表示,虽然《反家暴法》已实施4年有余,但家暴案件仍然较多,“尤其是疫情期间,家庭暴力案件更是频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反思一下《反家暴法》里一些制度可能在一些地方没有落地,没有真正实施起来。”

 

在方某洋案中,据报道是当地村支书电话通知其家属方某洋死亡的消息。“实际上,日常生活中,一个人遭遇了什么可能只有在社区里生活的人才能知道。”刘永廷说。

 

根据《反家暴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也就是说,方某洋所在村的村委会负有强制报告的责任,然而在方洋洋案中,强制报告制度不见踪影。

 

李莹认为,应该反思对于方某洋这种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对他们实施暴力、实施侵害的时候,国家怎样有效地介入。

 

“在方某洋案中,强制报告制度也落空了。为什么一些好的制度却没有真正施行起来?”刘永廷分析,强制报告制度没有落地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相关法律宣传不到位,相关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及自己要承担的强制报告义务不太清楚;二是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怕得罪加害人;三是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重。

 

新京报记者 王俊 徐美慧

编辑 陈思 校对 薛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