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真真)11月23日,北京市文旅局行业管理处发布了《北京市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约束违法失信行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规定,若北京市辖区内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等7种情形,拟被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北京市黑名单主体列入本市或区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拟将具有7种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7种情形包括: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受到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文化和旅游局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惩戒措施,其中包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旅行社不予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拟施行的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上级文化和旅游局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局的黑名单移出决定,区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区文化和旅游局须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文化和旅游部曾于2018年先后出台了《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形成了“黑名单+备忘录”的信用监管机制。据报道,截至2019年11月27日,已有两人被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有效期为三年。

 

此外,今年7月,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已起草《山东省文化和旅游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的《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也开始实施。

 

新京报记者 王真真

编辑 郑艺佳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