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钳拔牙、热水浇头、打火机烧嘴……辽宁抚顺,6岁女童果果(化名)被自己的亲生母亲及其男友虐待了3个月。

 

在福建三明,4岁的雯雯(化名)被父亲虐待致肠破裂,一则视频中,雯雯身上裹着纱布,躺在床上哭喊着,“太痛了”。

 

在广东,7岁男童小伟豪遭父亲烟头烫致满身伤疤,双手感染坏死面临截肢。

 

这类儿童遭受家暴、虐待的事件近期屡屡进入公众视野,引起广泛关注。与成年人遭受家暴相比,儿童遭受家暴的伤害更为隐蔽,无法反抗、无法发声、更难获得及时的救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发布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每年有二分之一的2-7岁的儿童遭受某种形式的暴力行为。

 

孩子们在家庭中遭受的伤害如何被发现?家暴会对他们产生什么影响?他们在往后的成长中如何走出家暴的阴影?

 

就这些问题,我们邀请到家暴当事人辅导师赵美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智库专家卜卫共同探讨。


圆桌风暴现场。摄影/新京报记者 姚远

 

儿童被家暴如何被发现?

学校、幼儿园等发现儿童被家暴或疑似被家暴应报案

 

近期系列虐童事件被发现后,受暴儿童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家暴是家庭的秘密,施暴者和受暴者会共同保守这个秘密。”童年时期曾经遭受家暴、现在积极从事反性别暴力工作的赵美美说。

 

“受暴儿童本身没有话语权,也不知道可以向外界求救,甚至会以为我被打是因为我错了,归因于自己,羞于向外界去讲述被家暴的事情。”赵美美认为,家暴事件已经被外界所熟知时,说明在家庭内部已经发生很多次。

 

那么,谁来发现这个“秘密”,保护儿童权益?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暴法》,强制报告制度成为一个亮点。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前因为无法可依,上报后可能被人认为是多管闲事,相关方也会对你有意见,强制报告制度事实上为帮助报案人提供了法律、社会层面的保障。”赵美美说。

 

但在实践中,强制报告制度知晓和执行仍有待提高。李莹表示,在《反家暴法》出台后做法律培训过程中,她发现很多基层责任部门对于这一制度较为陌生。“要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的基层学习宣传,并且,对儿童被家暴如何发现、如何识别、如何处置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学习。”

 

记者注意到,今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了谁有责任报告、什么内容需要报告、报告给谁、保护报告人等内容。


家暴当事人辅导师赵美美。摄影/新京报记者 姚


强制报告后受暴儿童能摆脱困境吗?

近亲或民政部门可代为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被发现受暴后,儿童如何摆脱困境?

 

《反家暴法》中设置了紧急庇护制度,可帮助受暴儿童短期脱离施暴者。但就李莹接触的多起案例来看,庇护制度的实施限制在监护人缺失情况下,“如果有监护人在,很多救助站无法为儿童提供庇护。”

 

李莹谈及自己去年接手的一起案件,六七岁的男孩在父母离异后经常被父亲女友家暴,只得在肯德基、麦当劳等24小时营业店过夜躲避。邻居和社区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向公安部门报案,男孩被送往儿童保护机构,但第二天父亲就把他领回了家,开始新一轮的家暴循环。

 

遭受监护人严重家暴无法摆脱时,赵美美认为,“撤销监护人资格”条款的激活可以给予受暴儿童另一条选择路径。

 

《反家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遭受家暴的儿童,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解决监护人侵害儿童权益的问题。

 

不过,由于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主动申请撤销监护权,家暴案件中监护人往往又是侵害人。李莹表示,相关个人和机构可以代理申请,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者是兄弟姐妹,机构方面包括妇联、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

 

她还提醒,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过程属于空档阶段,这期间要格外注意有效保护孩子,而一旦撤销监护权,需要有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新的监护人或机构进行能力评估。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摄影/新京报记者 姚远

 

只有身体暴力才算家暴吗?

儿童“目睹家暴”也是“家暴受害者”

 

尽管进入公众讨论的家暴儿童事件多伴随严重、恶性暴力行为,但卜卫提醒道,并非只有非常严重的身体暴力才算是对儿童的暴力。“打孩子耳光或推搡孩子,让孩子感到恐惧屈辱或受伤害,这算不算暴力?这当然是暴力。”

 

她解释道,针对儿童的暴力有多种形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性别暴力或忽略暴力等。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为《儿童权利公约》所做的补充说明《第13号一般性意见》里,目睹暴力就被定义为精神暴力的一种。

 

今年10月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创设性地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这是一种突破。”李莹表示,目前我国反家暴法并未将目睹家暴的儿童列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里。

 

事实上,这一群体亟待社会的关注。

 

卜卫介绍,目睹家暴对儿童带来的影响和伤害,丝毫不亚于实际遭受家暴的情况。如《第13号一般性意见》指出,暴力侵害儿童和虐待儿童行为的短期和长期健康后果得到广泛承认,包括:致命性伤害;非致命性伤害(可能导致残疾);生理健康问题;认知障碍;心理和情感后果(如被排斥和摒弃感、依恋障碍、创伤、恐惧、焦虑、不安全感和自尊受损)等。

 

此外,李莹还提到暴力的习得性。“每天目睹暴力行为,可能会导致儿童产生暴力的倾向,成为自己组建家庭中新的施暴者。”

 

另一个极端则是家暴导致的软弱。李莹认为,目睹家暴成长起来的儿童,有些人会在进入另一个环境时成为暴力的受害者。“比如有可能成为校园霸凌者的欺负对象,或者在亲密关系中成为暴力的受害者。”

 

“不仅仅是看到家暴,感受到家暴也属于家暴范畴。”李莹表示,即便儿童没有看到暴力行为的实施,也可能听到声音,感受到施暴现场的气氛。看不到现场的情况下,儿童可能将暴力场景想象得更加可怕。

 

同时,她提出,对于目睹家暴的儿童,应提供心理上的支援和辅导。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智库专家卜卫。摄影/新京报记者 姚远

 

管教孩子的边界在哪?

是否属于家暴行为,应由儿童自己判断

 

传统观念之下的“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才”在当下已面临挑战,家暴与管教的边界在哪里?

 

卜卫认为,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根源在于家长未认识到儿童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很多家长把孩子当作自己的附属品、自己的一个财产,所以不会尊重孩子的身体的完整性和人格尊严。”

 

“要知道暴力不是管教的唯一方式。因为不懂非暴力教育或正面管教,许多家长会认为打骂是管教孩子的有效方法。打骂可能会发生一时的行为改变,但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种下了暴力的种子。”

 

她表示,暴力的边界在于儿童是否感受到严重伤害,可能是一句嘲讽,严重打击了儿童的自尊,让儿童感到自己没有价值,这就是暴力,虽然你看不到任何身体上的伤痕。并不是所有暴力都达到刑责的地步,但所有暴力都是违法的都是违反人权的,都必须消除。

 

“判定这些暴力的边界都应该是统一的,就是儿童是否感觉到自己的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了伤害。”卜卫强调。

 

新京报记者 王俊 马瑾倩 应悦

编辑 张畅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