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通报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情况时提到,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部分督查组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

 

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经营困难,也影响了年报的报送。在当前时点推出该制度有何意义?如何理解企业“休眠”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落实又将注意什么?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就此对话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社科院私营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蒋泽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和河北金融学院教师臧建文。


 

休眠制度“是给未按期报送年报的企业一个不吊销营业执照的绿色通道”

 

新京报:如何理解企业“休眠”及“休眠”制度?

 

臧建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其是否参与分工交易,可以判定自身所处的生产经营状态。“休眠”企业,即是在一段时间内不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贸易。这是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对此进行承认并给予制度性保障,也是发达经济体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

 

蒋泽中:按照原有规定,如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经营活动,必须向上级申报停业或歇业,停业或歇业时间到期再去相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停业或歇业的情况,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个严重打击。有的时候,企业不是没有经营活动,而是想经营但还没有实现经营,从想到能需要一个过渡期。

 

这种企业应该鼓励存在。如果提前将其发展遏制了,明显是不利的。而且国际上早有企业“休眠”制度,现在我们也逐渐向国际化标准趋近。

 

事实上,只要企业资金没有异动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在市场经济大潮当中,“休眠”也是企业运行规律性的正常现象。

 

刘俊海:2018年3月,我国市场主体已经达到亿户级别,现在差不多1.3亿户,可以说10个人中就有1个人做买卖。在逆全球化,国际单边主义趋势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叠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经营面临困难。

 

如果只是因为短期困难,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有点太可惜了。很多企业的运转资金困难,可是还有意愿继续经营,如果把吊销营业执照的工作做完了,控制股东,特别债务人就会举步维艰。

 

“休眠”就像人在困顿的时候打个盹儿,休整一段时间东山再起。实际上是对没有按期报送年报的企业提供一个不吊销营业执照的绿色通道或给予安全感。

 

新京报:在当前时点推出该制度有何意义?

 

蒋泽中:企业试行“休眠”对促进市场经济基础的稳定和投资者及其经营活力有着积极意义。该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对市场发展来说是一个利好。

 

总的来说,企业试行“休眠”是目前在多因素作用下,重振社会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鼓励创业创新,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理念和责任。

 

臧建文: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国内外经济受此冲击较为严重,企业复工复产较为乏力,劳动力就业市场供过于求,居民家庭收入增长放缓,消费需求一路疲软,市场交易量持续低迷,不少市场主体濒临破产边缘。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适时推出这一制度,有效接轨国际经验做法,有助于保护业务拓展艰难的部分市场主体,避免现有企业出现大规模的倒闭及裁员,维系中小企业投资人及创业者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最终为经济大环境的回暖复苏做好准备。

 

首先要明确休眠期限,并防范“休眠”制度被滥用

 

新京报:推出“休眠”制度需要注意些什么?

   

蒋泽中:首先要明确期限,比如,3年还是5年。

 

一方面促使经营者或潜在的经营者增强经济动力和加快向市场融入的速度。现实中还要防止不良经营商家或者对方经营实体滥用“休眠”制度。

 

另一方面,加大对市场的巡检,对相关经济实体不要做过多的限制规定。但可以加强引导,鼓励、促进企业商品专利的市场化转型。

 

刘俊海:“休眠”制度可能会被滥用,比如故意不报年报来避免企业被出清,建议严格锁定“休眠”条件和程序。连续两个年度不报送年报必须有正当理由。


具体来看,第一,遵循企业自愿理念,不强迫;

 

第二,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职工意见等,既要保证条件制定的公平合理,也要保证程序正义。

 

现在我们不断强调做好“六保”工作,保市场主体是关键一环,所以“休眠”制度研究应提上日程。这其实不是一个企业,也不是一个地方的企业需求,也不仅仅是不能报年报的问题。我们需要通盘考虑。

 

臧建文:第一,尊重市场主体投资者即股东的一致决定,即企业股东可根据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判断,有权做出休眠、暂定生产经营的决定,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权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做出取消“休眠”、恢复生产经营的决定。

 

第二,企业一旦做出“休眠”状态的决定,须经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可,才能生效,为此应以企业承诺不对外进行贸易往来为前提,即在“休眠”期间,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应不发生变动,且无员工工资拖欠及对外欠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五险一金”)等条件。

 

新京报:“休眠”期限应该如何确定?如何第一时间解决现在的问题?

 

刘俊海:现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只是一个建议,我觉得可考虑给予这些困难企业3年时间。给一年时间可能没有太大意义,比如,今年6月底之前提交2019年的年报,还没有落实行动1年时间可能就过去了。3年是比较适中的,而且《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也是三年。

 

2014年10月正式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企业年报公示。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要求企业提供年报,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我个人觉得可以由工商总局、市场监管即时做出必要的解释或文件来解燃眉之急,迅速地弥补该短板。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陈莉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