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11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被认定收受500万元好处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社科院城环所)原党委书记李春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2018年12月,中纪委网站公布了社科院城环所原党委书记李春华被双开的消息。同年12月24日,李春华被逮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春华于2018年利用担任社科院城环所党委书记、副所长等职务的便利,接受陕西正道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汉华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实际控制人骆某、汉华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的请托,承诺为汉华公司企业经营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将钱款用于购买个人保险。

 

2019年12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春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一审判决后,李春华上诉称,他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承诺或实施为汉华公司谋取利益,涉案的500万元是信用保证金。

 

2020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认定,根据在案证据显示,2018年3月李春华任职期间,收受张某给予的存有500万元的招商银行卡,后将该500万元转入自己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内,并用于购买安邦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2018年4月11日,李春华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子薛某。

 

判决指出,李春华利用其职务便利,承诺为汉华公司提供相关研究成果,前往西安调研,还承诺将调研数据提供给骆某等人,为骆某、张某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谋取优势,李春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北京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