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刘欢)12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通报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的情况时提到,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

 

此次通报中,“进一步明确豆芽等产品的类别”作为单独一项,被列在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之内。其中提到,黑龙江省有关单位反映,由于有关部门对豆芽的类别认定不一致,原卫生部和原质检总局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原农业部认为豆芽属于食品,导致地方在监管方式上还不完全统一。按食品进行管理的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在市场销售不需要取得许可。

 

国办督查室建议明确界定豆芽等产品的分类标准和产品属性,进一步统一监管方式,拟转办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

 

新京报记者查询资料发现,豆芽分类不一致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在《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回应称,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调整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而在2009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上述批复为依据,认为豆芽应属于初级农产品,建议由监管农业部门负责。

 

2005年4月4日,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提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初级加工产品,其中,“植物类”项目下“粮食”的范围包括了黄豆芽、绿豆芽等。

 

但是在2014年,原农业部办公厅在《关于豆芽制发有关问题的函》中表示,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毒豆芽”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中提到了豆芽监管问题的复杂性。该答复称,各有关职能部门均认为对于“毒豆芽”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如豆芽属于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豆芽制发属于食品加工还是农业种植,对豆芽及豆芽制发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监管等等。“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

 

新京报记者 刘欢

编辑 李严 校对 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