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俊)民法典实施进入倒计时阶段,“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天(12月7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对接下来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工作作出部署,包括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平等保障人权、未成年人保护、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安排。

 

“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 “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会上,对于近年来公众关心的问题,最高检作出了回应。

 

关键词1:平等保障人权

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

 

平等是民法典的核心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表示,要对标民法典精神,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牢固树立民事权利保护的观念,平等、充分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充分尊重、保障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权利。”

 

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必须依法、审慎履职,避免对私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和干预。目前,刑事犯罪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张军再次强调要坚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防止刑讯逼供、尊重和保障人权。”他举例称,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监督力度。

 

同时,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返还、赔偿,“这就是平等保护民事权利”。

 

对于涉黑恶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张军表示,更要注重审查涉案财产的来源、性质,严格区分黑恶财产与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

 

并且,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

 

关键词2:保护公民民事权益

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此次,张军在会上一再强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张军指出,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他表示,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

 

接着,他举例称,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同时,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

 

实践中,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可能涉及刑民交叉。张军表示,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以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往往有“挂案”的情况,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对此,张军发问,这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他提出,要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

 

关键词3:未成年人保护

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全社会共同关注,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年6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近年来最高检会同相关部门力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张军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记者注意到,今年来,多起虐童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对监护权的讨论。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张军表示,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不仅要依法惩治,还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

 

同时,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民法典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张军表示,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4:认罪认罚从宽

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是重要因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最高检的重点工作之一,张军表示,要把民法典充分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认赔”,体现的是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认罚的实际行动,有助于弥补被害方身心及财产受到的侵害,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他指出,办案中要根据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制度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仅向犯罪嫌疑人讲清赔偿的法定责任、方式及其对量刑建议的影响,还要向被害人释明依法获得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的具体事项及计算标准,引导被害人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

 

“要将是否‘认赔’、是否赔偿到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考虑因素,注重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张军说。

 

关键词5:民事诉讼监督

健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

 

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绕不开民事检察工作。民法典的新规定丰富了民事权利的范围和内涵,新的司法需求必然增多。特别是民事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专业性愈加凸显,相应的民事诉讼监督范围也将扩大、难度增加。

 

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加强对包括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内的人格权保护;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合同编新增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等典型合同。

 

张军强调,民事诉讼监督不仅监督审判权,也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不仅考虑是否符合监督的法定条件,还要考虑监督的必要性,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

 

“当前民事检察人才短缺是一个突出问题。”张军直言。

 

他表示,省级检察院要统筹研究,争取各方面支持,充实、调整、引进,逐步解决。此外,坚持智慧借助,用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和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律师、退休司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代表委员的作用,借助他们的专业特长、实践经验,助力不断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