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圳率先破冰数月后,浙江也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一直以来,深圳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浙江为民营经济大省。如今,浙江成为后来者,两地率先试行和开启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有何意义在适应群体、制度内容上又有何差异?个人破产制度方向是否已现?

 

个人破产制度历时十余年推动并最终开启试行,专家告诉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通过在深圳和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和总结经验,相信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全国适用的个人破产制度。不过,从地方试点到全国铺开,有待于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积累。


免除剩余债务不容易,浙江一般设置5年免责考察期

 

早在11月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而此前的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成了第二个吃螃蟹的省份。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意味着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两者异同,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企业重整与清算业务部主任张继军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浙江高院出台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指引仅是省高级法院出台的一份文件,指导省内各级法院参照使用。

 

在他看来,二者最大的差异是深圳经济特区通过制定个人破产条例正式确认了深圳特区的个人破产制度,而浙江通过制定一份工作指引作为“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第一步,到最终建立浙江省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此外,从适用人群看,《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显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从债权人角度来看,《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指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相比之下,浙江省多个区域都对此进行了探索。温州法院在试行中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了严格要求,其中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商个人,且遵循属人管辖原则,即适用对象限于具有温州户籍,或在温州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在温州有实际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台州法院也明确了个人债务清理程序适用条件,即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可申请进行债务清理。

 

温州法院指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是为了解决个人破产制度供给缺位的情况下的权宜之策。

 

从期限来看,《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明确,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3年受到严格行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而浙江省的这一期限则为5年。《工作指引》指出,债务人的免责考察期为5年,即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5年。另外,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设考察期。

 

张继军告诉记者,深圳和浙江都对个人破产(浙江为“个人债务清理”)涉及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区别仅是“技术”层面,比如浙江工作指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设考察期,没有约定和解制度等。

 

用3.2万元清偿214万债务,为何要为欠债创业者解忧?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最新数据,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期末拥有私营企业250.03万户,个体工商户498.15万户。

 

就个人破产而言,一直存在一种声音:当个人欠债没钱偿还,申请破产是不是就不还钱了?

 

现实并非如此。2019年9月,温州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件被称之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具体来看,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最终蔡某以3.2万余元清偿了其应对214万余元债务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蔡某经济状况和确认蔡某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同意为蔡某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蔡某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浙江《工作指引》提出,浙江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破除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障碍,让债权人知道,最大限度宽容债务人失败就是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自身利益。为“个人破产法”避免沦为“逃债法”提供了破解思路。


不过,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工作指引》明确,“老赖”会受到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刑事责任的严厉惩戒。只有诚实而尽最大努力去偿债才能获得宽容和拯救。其中,浙江相关样式通过持续不断地“拯救不幸、严惩老赖”而不断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进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告别“老赖”而选择债务重整。


截至今年9月底,浙江省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涉案债务总额共计2.0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1.77亿元。

 

对此,张继军表示,个人、网商等已成为深圳、浙江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这些主体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则从法律层面需要承担债务无限清偿责任。

 

“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给这些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带来了伴随一生的偿债风险。”张继军说,“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河北金融学院教师臧建文对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深圳与浙江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在规则清晰、程序明确的破产清偿过程中,有助于债权人的及时追偿,保护其私人财产,另一方面,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及合理费用的保障下,有利于促进创业者的“东山再起”。

 

个人破产制度全国推行:技术问题已克服,关键是配套规则和队伍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是否会为恶意逃债打开方便之门?伴随个人破产真正走进生活,其争议性也成为了话题。

 

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对个人破产部分尽管2006年制定新破产法时曾写入过,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剔除了,导致个人可能面临的破产现象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因而被业界称为是“半部破产法”。

 

从概念上讲,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的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且其制度的出台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本身具有辨识、筛查等效用,对具体的恶意逃债行为等则主要靠刑法等进行规范和威慑,因此搭建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具有对恶意逃债行为的系统性惩罚。

 

近年来,这一制度提上日程的速度不断加快。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纲要明确指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进入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5月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法规,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

 

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的建立还有多久?对此,臧建文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从地方试点到全国铺开,有待于地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积累,特别是在债务人身份辨别及财产估值、债权人债权依规合理追偿等方面,提供可供全国适用的一般经验。

 

《企业破产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对整个社会观念、文化进行改变的基本规则,目前设立推行的技术问题已经克服,主要是制度规则的跟进问题,关键是要有配套的规则和配套的队伍。

 

张继军表示,通过在深圳和浙江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和总结经验,相信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全国适用的个人破产制度,使真正因为市场、经营等客观因素导致经营不善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枷锁,激励创业者重生,推动经济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