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见习记者 饶舒玮)1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对预售款监管模式、预售款监管额度、预售款收存和支取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据悉,该《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规定,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住建部门、监管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模式。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定一家监管银行的综合性支行(简称“承办银行”),以商品房项目为单位开设一个预售款监管账户,承办银行按预售许可范围(最小为一幢)设立监管登记台账,记录预售款收存、支取等情况;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承办银行需签订预售款三方监管协议,对监管范围、监管额度、收存及支取要求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在预售款支取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支取实施节点余额管理,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建设进度节点,支取后的余额应满足监管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同步调整。

 

此外,《办法》提到,企业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项目及按规划配建的停车位不执行该政策;在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原规定执行。

 

新京报见习记者 饶舒玮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