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今天(12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需以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为前提,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最高法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惩罚性赔偿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为前提,不利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鼓励消费者维权。


此次发布的《解释》第10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