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巍)舞台剧作品《五维记忆》起诉电影 《哪吒之魔童降世》(简称《哪吒》) 侵权案,10日下午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以《哪吒》主创发行等侵犯自己作品改编权为由索赔5000万元,该案因电影《哪吒》的热播而备受关注。


开庭现场。


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起诉称,《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戏剧作品,该作品创新地通过声、光、电等多种高科技手段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剧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期间,《五维记忆》在国内外举行了公开展演。


电影《哪吒》于2019年7月26日在院线首映,杨某(饺子)为电影《哪吒》的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可可豆动画影视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彩条屋科技有限公司为《哪吒》的出品方。


原告认为,《哪吒》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六被告在创作该电影的过程中亦具有实际接触《五维记忆》的可能性,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因此起诉至法院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刊登道歉声明以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等。


昨天下午,知识产权法院7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


六被告共同辩称,杨某并非电影《哪吒》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权,其并不享有《哪吒》的其他著作权,故不应对该作品承担任何对外的法律责任。


被告方认为,《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并无著作权产生。原告提交的《五维记忆》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该录制品内容就是原告主张的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对比依据。《哪吒》的创作早于原告主张《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且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客观上不存在侵犯原告改编权的事实。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