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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参加教招考试获得笔试第二名、面试第一名,却因缺项体检中的胸透项目,未被录取。近日,河南新乡一女子对河南新乡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平原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11日上午9点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对于诉讼,平原示范区文教体卫局表示,不予录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是,招聘公告中载明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考生,视为体检不合格”。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进而导致其不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答辩人对其不予录用,并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而是严格按照招聘公告,依约行事。

 

这样的回应看似占据了“依约行事”的道德高地,但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因自身原因拒绝做胸部X光片项目”,这个自身原因仅仅是考生为一名孕妇。按理说,孕妇不适合做胸透检查,这是常识,相关政策的设定和执行,理应事先对该特殊情况留有弹性处理的余地。在笔试、面试情况出来后,再以“未能编制完整体检报告”的理由直接拒录孕妇考生,这或许符合约定,但却不合情,也有不合法之嫌,因为它很难撇清对孕妇的歧视。

 

事实上,正如法律人士指出,该案例中,体检项目的设置就没有考虑孕妇,忽略女性的特殊时期,本身就是对孕妇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而据当事人透露,此次参与体检的还有另外5名孕妇,有的孕妇甚至“为做胸透提前剖腹产”。显然,这种未对孕妇的特殊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的做法,在客观上给孕妇平等就业设置了阻力,甚至可能衍生安全风险。

 

招考单位要求应聘者提供完整体检报告,这本身并非过分要求,但维护招聘程序的同时,对孕妇等特殊群体予以人性化对待,并不是“无解”的问题。如2019年7月,湖北省人社厅曾发布《暂缓录用考生邹某杰同志拟录用公示》,称按照上级《关于对怀孕考生参加体检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该厅2018年录用公务员邹某杰因怀孕暂缓参加部分体检项目,医院暂缓作出体检结论,暂缓录用。现已完成体检和考察,拟录用为该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进行公示。

 

公考对孕妇尚可以有“暂缓录用”的缓冲空间,教师招考又有何不可以有“暂缓录用”或事后补交体检报告等灵活处理?这样做,不仅丝毫不影响招考的程序正义,相反还会增加人性化色彩,更好体现公平、公正。

 

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这些年说得很多,相关的制度保障也在进步。但正如此次事件所示,形形色色的加诸在妇女群体就业上的歧视现象,还是时有出现。这其中,孕妇尤其是一个最需要受到关注的群体。如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074职场女性法律热线接到的103起咨询中,怀孕歧视占47%。此次事件在法律上到底如何定性,还需要法院给出裁决,但它理应引起社会对于孕妇平等就业的更多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人社局和文教体卫局招考教师,这样的招聘行为本身就带有公共性质,相关部门在公平用人、剔除就业歧视上更应该做好正面示范。而目前的争议局面,显然离社会对公平就业的期许有不少距离。

 

还要看到,当前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尤其是涉及孕妇群体时,还必须考虑到“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这一大背景。因为让妇女群体能够公平就业,免除孕期的就业歧视,也是缓解生育焦虑,降低生育成本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方面,要珍惜、保护个体的较真意识和维权积极性,也还需要更完善的配套制度来为她们撑腰。

 

□重舟(媒体人)


编辑:王言虎  实习生:祁倩倩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