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李伟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因犯受贿罪,李伟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李伟东出生于1956年3月,2007年至2015年任伊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3月退休。退休3年后,2019年4月被宣布调查。2019年8月1日被开除党籍,黑龙江省纪委当时通报:“李伟东理想信念丧失,纪法观念全无,毫无人民警察的职业操守,执法犯法,以身试法”。


据判决书:2005年至2014年末,李伟东利用担任黑龙江省伊春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的职务上的便利,为高某等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提升、索要欠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2709304.94元。


判决书显示:2006年10月,李伟东将由伊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某(另案处理)向李伟东推荐的时任伊春市公安局五营分局副局长宋某(另案处理),调入伊春市公安局,之后收下宋某和张某共同送给他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154.09平方米),产权办理在自己女儿名下,宋某则被提升为伊春市公安局森林案件侦查支队支队长。2011年,李伟东在办公室收受张某、宋某共同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之后又将宋某提升为该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2005年年末,伊春市一林业局因违规采伐被伊春市公安局侦查,该林业局负责人梁某找到李伟东平息此事。之后,李伟东以伊春市公安局办公经费紧张为由,向梁某索要钱款。梁某分三次送给李伟东120万元。


据判决书:李伟东供述,其部分受贿资金,分别交给了情人何某、陈某。曾给何某购买了一套住宅,还陆续交给何某炒股和使用的钱款共计1300多万元。


法院认为,李伟东所犯受贿罪,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主动坦白交代了部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