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2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自助结算型超市被盗类案件”新闻通报会上表示,2018年以来,顺义法院共审理在超市自助结算时通过不扫码或者少扫码的方式实施盗窃的刑事案件22件。其中一起案例显示,北京一企业高管为寻求“刺激”,多次盗窃,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12月18日,顺义法院新闻通报会现场。法院供图


18日上午,通报会上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刘某系某知名合资企业的高管,研究生学历,自2019年12月起,其在半个月间,连续在顺义区某卖场自助结算机上,通过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不结账的方式实施盗窃4次,窃得牙膏、香蕉、猪肉等49种商品,价值人民币3766.15元。


据刘某供述,其实施盗窃行为是为了寻求刺激、缓解工作压力。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20年8月,顺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期内,刘某未上诉。

 

另一起案例显示,具有大学文化的高某年近40岁失业在家,生活拮据。今年4月,高某偶然发现顺义某超市自助结算机前无人监管,出口处也无人核对小票和商品,便萌生了窃取超市商品的念头。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7日,高某在自助收银台通过少扫码结算的方式,十余次窃取超市内水果、白酒、保健品等商品,进货价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最后一次盗窃时,超市安保人员在监控录像上,发现高某结账时神情异常,后超市通过调取其多日结账时的录像,确认高某的盗窃事实,随后报警。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高某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超市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2020年9月,顺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上诉期内,高某未上诉。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