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政府督查工作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今天(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制订的相关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督察专员范必介绍,《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明确了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和实施主体。政府督查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


据介绍,督查的内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的部署落实的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四是督查对象的行政效能。


《条例》对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规定。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访谈、暗访、听证、评估、约谈、调阅复制材料、“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同时《条例》对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事先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进行督查。


据了解,《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 杨利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