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通知》称,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相比于目前的全国保险公司的900万个人保险代理人,两者最大的不同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专属于某家保险公司,而独立保险代理人则可以同时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按照新规,独立保险代理人的门槛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更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同时,在诚信、专业素养、培训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均高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


不过,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作为新生事物,其对保险行业的推动成效还有待观察。保险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业数量庞大,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个人保险代理人专业素质不高、缺乏诚信服务意识,将保险代理简单等同于推销,习惯用各种夸大乃至虚假宣传来诱导客户签单,给公众带来了不良印象,也损害了这一职业的社会形象。


正如银保监会所强调,《通知》将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归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范畴,其“独立”更侧重于破除保险营销的层级关系,给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更大的发展空间,实现管理松绑,也就有利于推动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稳定性。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试水,还应推动良性汰换机制。我建议对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接下来要强化两方面的管理。一,保险公司应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尤其是要强化管理不当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目前,《通知》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独立个人保险管理人进行日常管理,依法追究不履行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控职责的公司及管理人员责任,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但应当进一步细化,因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给客户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失职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处罚责任,对应失职程度制定对应的处罚标准。


二,《通知》提出保险监管部门要着力加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监管,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和加强失信惩戒等监管措施。既然独立保险代理人制度是全新探索,就要建立更高的问责标准,对于但凡出现违规的独立保险代理人“零容忍”,一旦违规即清理出行业,从而确保这一新生领域的高门槛。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不仅是权利独立,更应责任“独立”,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承担更为完善和规范的监管,唯有如此,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才能成为推动行业良治的推手,而非重蹈以往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过于宽松、违约违规责任过轻的老路。


 □远山(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