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淋姝)1月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一审驳回了一名被羽毛球击伤眼睛的七旬老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成为北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民事案件。

 

1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中新确立的“自甘冒险”规则,在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可免除参加人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以保障此类活动要求的活动自由,促进此类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刘智慧教授。受访者供图


民法专家:若文体活动参加人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什么是“自甘冒险”规则?

 

刘智慧: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确立的新规则,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通过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免除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中的参加人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以保障这类活动中要求的活动自由,促进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

 

新京报:适用“自甘冒险”规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刘智慧:一是参加人明知风险且自愿参加活动;二是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情形下,受害人才不能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在你看来,朝阳法院一审宣判的北京首例适用“自甘冒险”条款的案件,具有哪些意义?

 

刘智慧:我认为至少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一则可以让司法者更好地理解本规则,明晰适用本规则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这有助于逐渐实现在规则解释层面达成共识,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则可以提醒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加强对活动风险等的认识和评估,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防范患于未然,在享受风险性文体运动带来的裨益的同时,尽可能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三则可警示这类文体活动的参加人应遵循正常技术活动规则,不能超出正常技术活动规则进行故意伤害或者恶意犯规,否则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上述案例的事发时间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为什么要依照刚刚生效的《民法典》作出一审判决呢?

 

刘智慧:为切实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就自甘冒险问题,明确“《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

 

新京报:在今后的裁判实践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呢?

 

刘智慧:我认为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其一,继续把握“文体活动”的范围和类型;其二,确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判断的考量因素;其三,厘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自甘风险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关联。

 

案件回顾:七旬老人被羽毛球击伤眼睛,索赔被驳

 

新京报此前报道,据朝阳法院介绍,2020年4月28日,74岁的宋先生在一场羽毛球比赛中被一球友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后宋先生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而宋先生作为参与羽毛球运动多年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

 

故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宋先生表示将考虑是否提出上诉。


校对 陈荻雁